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 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司法理念重塑

    李占国;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的基本观念和价值取向,深刻影响司法权的运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近代以来,西法东渐对我国司法理念和审判实践产生深刻影响,余波至今,仍潜在地造成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上某些根深蒂固的陈见,引发实践中水土不服的症状,司法理念的重塑迫在眉睫。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确立,为我国司法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指引,特别是为司法理念重塑提供了重要立场观点方法,我们需要对之作进一步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我们需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树立“裁判居中、立场不居中”,“当事人一件事”,“重程序不唯程序”,“被动受理、主动服务”,“办案与治理并重”等观念,以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司法理念现代化,以正确司法理念推动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支撑和保障。

    2026年02期 v.44;No.256 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6K]

纪检监察专栏

  • 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法治化构建及运行

    刘俊杰;

    法治化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理论与实践议题,需要从正当性、构建逻辑以及运行机制三个方面系统阐释。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以制度规范约束公权力、推动人民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分别构成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法治化构建的价值正当性、规范正当性和民主正当性。就法治化构建的具体逻辑进路而言,宪法与党章是以法治路径体系化展开必须遵循的根本规范基础,既突出重点又覆盖全面的公权力治理是核心规范目的,同时还要按照制度体系与规范体系的复合构造来完善体系架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法治化构建最终要指向有效运行。中国共产党严密的组织体系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法治化运行的组织保障机制,政党、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法治化运行的治理协同机制,当代中国政治中的革命话语及其观念则有力地塑造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法治化运行的文化支撑机制。

    2026年02期 v.44;No.256 14-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8K]

专论与争鸣

  • 公民通信权的保护要义重释

    洪丹娜;

    通信权保护兼顾私生活保护功能和政治权利功能,《宪法》第40条通信权条款更突出其人身自由权的属性,其规范意旨在于确保公民远程通信的私密性与安全性。通信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应回到通信权的内涵与规范意旨进行阐释,力求准确界定而不是笼统地宽泛界定,进而厘清通信权与其他权利的竞合关系,同时兼顾考虑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设置的协调性,并尽可能回应网络通信时代通信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复杂性问题。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存在双向的互动关系,应一体保护。依据基本权利内容的内在层次区别,通信权应构筑分层保护的差序结构:通信权本质内涵为不可触及领域,由本质内涵往外辐散,权利保护强度逐步递减。《宪法》第40条第2句的加重法律保留是通信权保护的最严格要求,一般法律保留则是通信权限制的主要情形,除此之外,无需法律保留的通信权限制则是少数情形。

    2026年02期 v.44;No.256 25-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7K]
  • 论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行政法理的考察与建构

    胡建淼;

    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系指一个行政机关作出某个行政行为之后,发现该行政行为“错误”(包括不当、违法,甚至无效),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通过撤销、撤回、变更等方法纠正自己原先所作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这种行政自我纠错既不同于行政层级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中的纠错,也不同于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纠错。它的“自我性”,即纠错机关与被纠错机关是同一机关,自己对自己纠错,使得它在解决行政争议中具有高效、便捷之特性。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它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优势,促进实质化解各类行政争议,以减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压力。但在现实中,行政机关或者有此利器而不用,或者滥用自我纠错权,随意收回先前对企业的承诺,无视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现行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制度、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试图全面建构有关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行政法理,从而指导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的跟进。

    2026年02期 v.44;No.256 40-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9K]
  • 论行政违法主观过错的推定适用——基于《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的解释

    林全玲;

    《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修订时新增的第33条第2款所确立的主观过错推定原则,标志着我国行政处罚归责模式由“客观归责”向“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式转型。基于法教义学与功能主义双重视角,通过对主观过错推定原则的体系化阐释,意在厘清其作为“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在责任主义、过罚相当及人权保障等原则中的定位;通过解构其“客观违法启动-主观过错层次化认定-当事人有效反驳”的构成要件体系,旨在确立要件之间的逻辑衔接与审查次序;透过风险预防、秩序维护与信赖保护等不同行政任务,意在探索其在风险规制、一般秩序行政及授益行为关联领域中的差异化适用路径。立基于此,或可呈现在执法程序中“主观过错”证明责任的动态流转逻辑,并籍此构筑兼顾审查强度与说理义务的多维度判断标准,以确保主观过错推定原则的规范适用。

    2026年02期 v.44;No.256 53-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1K]
  • 也谈供卡人掐卡、取款的行为性质——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刘明祥;

    在供卡人将银行卡提供给用卡人正常使用(不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场合,供卡人以非法占有该银行卡账户中用卡人存储的钱款为目的而掐卡(挂失旧卡补办新卡),是为取款制造条件的诈骗犯罪预备行为。掐卡行为虽然会损害用卡人“可以随时取款或转账”的利益,但这种利益不属于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产性利益,更不可能成为盗窃罪侵害的对象。掐卡后未来得及取款即告案发的,可能成立诈骗(预备)罪,但不可能构成盗窃罪。在供卡人将银行卡提供给用卡人用于电信诈骗的场合,供卡人明知其银行卡账户钱款来源于电信诈骗犯罪而掐卡,对这种行为定性,应根据其提供银行卡时,对用卡人将要用来从事何种活动的主观认识、以及其实施掐卡行为的目的动机,分别情形得出不同的定性结论。供卡人以非法占有银行卡账户中的钱款为目的而掐卡并取款的,无论是在用卡人正常使用银行卡、还是将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的场合,也不论是在银行柜台、还是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数额较大的,均构成诈骗罪。

    2026年02期 v.44;No.256 61-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8K]
  • 营商环境建设的刑法机制

    焦艳鹏;

    本文讨论了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刑法机制问题。营商活动所具有的天然无序性、自我逐利性、道德外部性与刑法所追求秩序的实然有序性、他序营建性、道德自律性之间存在矛盾,需实现营商自由与刑法维护秩序目的的统合。营商自由与国家安全利益、公共安全利益及其他安全利益之间存在矛盾,需实现营商自由与刑法保障安全目的的统合。营商自由与刑法保障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权益之间存在矛盾,需实现营商自由与刑法保障权益目的的统合。在刑法机制保障营商环境的价值牵引上,需正确理解刑法的性质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功能,妥当设置刑法对企业内外部关系的不同立场,努力做到保持市场活力与保障市场秩序之间的统筹;要清晰界分市场监督中不同性质机制的法治机能,准确理解与适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刑法条款,建立基于秩序法益主体间性的犯罪入出罪标准,积极促进财富创造活动的有序展开与稳健发展,最大限度地为国家、社会及公民的生活增益助能。

    2026年02期 v.44;No.256 73-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8K]
  • 论民事公益诉讼中职权探知的限度

    任世丹;

    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因此法院被赋予探知案件事实所需资料的权能。然而,法院职权的扩张亦有其边界。界定职权探知的限度,关键在于厘清法院应在何种程度上对诉求公益予以特别关照,以及在何种解明度下可作出裁判,二者皆与诉求公益的特性及当事人状态密切相关。集合性公益源于个体利益的集约整合,在获知裁判基础事实方面宜采用对抗制构造,法院通常仅在必要时依职权进行事实关系的探知和证据收集。纯粹性公益则具有超越个体利益的抽象属性,仅靠辩论主义难以充实审理,故法院负有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责任,以提升公益保护质效。在此类案件中,法院的职权行使仍需结合起诉主体的特性,在目的与方式上接受合理约束,以避免审判失却中立性或引发裁判突袭。

    2026年02期 v.44;No.256 85-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0K]
  • 论意思自治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及其限制

    侯卓;

    预约定价、税收遵从协议、纳税担保、税务和解乃至税收“协议”等情形均蕴含意思自治的因素。在“包税合同”和第三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场合,意思自治还延伸约束第三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不宜绝对化,意思自治亦不当然具有私法属性,并非绝缘于税收征管实践。准确理解税收法定的意涵,才能判明各类涉意思自治情形的合法性。准确理解意思自治的内涵和外延,才能避免其在税收征管中被泛化适用。税收征管中的意思自治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且该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较之民法场域更宽。与此同时,即便可适用意思自治,也要立足于税法的属性和税务机关的高权地位,从实体和程序维度加以规制。

    2026年02期 v.44;No.256 96-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9K]

立法研究

  • “金融”概念的统一界定与立法表达

    冯果;宋遥远;

    金融概念的科学界定与准确表达是金融法制定的底座基石。审视当下,我国金融法律文本呈现概念界定缺位与表达分散并存的现实样态。究其根源,主要原因在于分业监管体制下立法理念的阶段局限、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以及部门利益的多元博弈。金融概念的统一界定,需要在学科对话中明确法学立场,完成经济术语向法律语言的规范转换。统一的金融概念是维护文本逻辑、消解监管失灵与弥合司法分歧的法治要求。基于要件构造的概念界定方法,可将“金融”定义为以货币资金为经营标的,通过信用授受方式实现资金融通,内含风险分配并具有收益期待的经济活动。运用定义条款的立法技术,在金融法文本中完成金融概念的规范表达,实现与既有金融法律秩序的衔接整合与逻辑贯联。

    2026年02期 v.44;No.256 107-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9K]
  • 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构建

    石一峰;

    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双重背景下,环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问题成为连接破产法与环境法的关键枢纽。通过解构“公平清偿”与“环境优先”、“程序终结”与“持续义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三重制度逻辑冲突,可建立公平清偿、可计量性与类型区分三项环境债权清偿顺位构建的基本原则。基于此,环境债权应区分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三类,分别匹配差异化顺位。其中,人身损害债权与职工债权同阶,且在关联财产上优先于担保权;财产损害债权原则上归入普通债权,仅在关联自然资源永续利用时具有有限优先性;生态环境损害债权劣后于人身损害债权但优先于普通债权,且仅在关联财产上优先于担保权。相关配套制度应通过或有债权分层处理机制、董事环境责任扩张、环境责任保险与环保基金构建风险分散网络,形成“主辅互补”的清偿保障体系。这一顺位构建既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又维护破产法功能,为破产法的绿色化转型提供制度范本。

    2026年02期 v.44;No.256 122-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3K]
  • 保险公司破产程序适用困境及其突破路径

    钱宁;

    保险公司破产程序的适用面临现实困境,其成因主要在于处置成本高昂、现行制度供给不足以及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挤压。鉴于企业挽救乃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且保险公司的财务纾困较其他企业更具紧迫性,现有接管机制亦非最优路径,破产程序本身具备构建有效挽救框架的制度功能,此构成规范保险公司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基础。《企业破产法》及其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过于简略,《保险法》亦仅作原则性宣示,并在实质上成为了进入破产程序的前置障碍。破解此困局,亟需通过立法完善,明确保险公司可适用的破产程序类型,重构破产原因认定标准,并在破产挽救过程中合理界分行政监管与司法权的运行空间。

    2026年02期 v.44;No.256 135-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4K]

热点透视

  • 人工智能开源创新的发展型治理

    郭玉新;

    开源创新已成为激发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然而,平台权力的扩张使得人工智能开源创新在权力结构、生产关系和最终受益者等方面趋向私有化和集中化,造成开源创新机制扭曲。简单地以平台为治理对象并依赖传统规制模式极易产生滞后性、强制性、单一性等弊端。应当基于平台的多重角色以及多元创新主体之间互利共生又相互制约的关系,构建以“预防性、激励性、内驱性”为核心的发展型治理模式,将治理重心转向创新活动本身,通过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强化事前风险防控与行为调整,保障市场化的创新激励机制,重视发挥内部治理功能。在“自治—规制—促进”三重进路之下,构建开源社区与平台相互制衡且协同的自治机制,促使平台履行开放义务、回馈义务与竞争性义务,优化和明确反垄断规制的功能与边界,以体系化的发展举措培育和壮大各类创新主体、保障创新要素资源供给,最终实现促进人工智能开源创新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2026年02期 v.44;No.256 146-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9K]
  • 智能合约的交易成本挑战与合同法因应

    刘胜军;

    合同具有治理交易的功能,智能合约是对交易的一种治理创新。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极大降低了事中交易成本——合同履行成本,却也使智能合约丧失了合同履行的灵活性,使智能合约不适于治理继续性交易。在治理交易的过程中,智能合约将交易成本从事中推向了事前和事后。事前阶段,代码的精确性、当事人的匿名性、语义合同向智能合约转换的不完全性以及避免代码漏洞的努力,这些都推高了智能合约的缔约成本。事后阶段,去中心化的链上争议解决方式规则不明确,导致智能合约的争议解决结果难预期;而选择链下的传统法院诉讼方式,相较于语义合同,智能合约争议解决成本更高。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特征意味着标准化条款只能有限缓和缔约成本,预言机(外部数据机)可以一定程度缓和而不能有效解决智能合约的履行刚性,语义合同与智能合约构成的混合合同可以有效降低智能合约的缔约成本和争议解决成本。

    2026年02期 v.44;No.256 158-1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1K]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 论生态环境法典的实质编纂方法及其解释适用

    陈海嵩;

    需要围绕《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从编纂方法和立法技术角度进行深入研讨,揭示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理性及形成融贯体系的内在逻辑,回答“环境法何以实现实质法典化”的中国之问、时代之问。法典编纂分为实质性编纂和形式性编纂,两者具有不同的方法论;实质编纂方法是指实质性编纂过程中为最大程度实现体系融贯及法典体系效益而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式,使其达到“编订纂修、系统整合、集成升华”的要求。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提取公因式方法具有局限性,只能完全适用于少数特定领域中,总则编中所规定生态环境标准、监测、规划只能提取形式意义上的语词作为“共同因子”,必须引入其他实质编纂方法加以补强。“基本原则—一般条款”是建构生态环境法典体系性的核心路径;充分运用基本原则外显、层级化一般条款等实质编纂方法,能够形成系统融贯的生态环境法典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妥善处理法的安定性与开放性关系,在“秩序—正义”的二元价值体系指引下形成相应体系脉络和内在逻辑,并体现在总则编、分则各编、法律责任编的具体规定之中。通过一种或多种实质编纂方法的运用,形成规范之间的相互证立或支持关系,能够有效释放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效益,对可能的体系性问题给出合理解释并提出规范适用指引,推进环境法的解释论研究,也为其他领域的法典编纂活动提供参考。

    2026年02期 v.44;No.256 172-1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2K]

涉外法治

  • 论我国不方便法院条款适用的裁量空间

    柳新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载明不方便法院原则,其中“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表述所包含的裁量空间被司法实践持续忽视,故有必要对其范围与标准进行规范化阐释。为此,需要先明确我国不方便法院条款的规范目的及适用次序。就规范目的而言,对外关系法视域下,不方便法院条款的便利性与实质正义目的需扩张以兼容管辖协调与管辖竞争功能。就适用次序而言,不方便法院条款应遵循程序化决策逻辑,按“否决式要件—狭义便利性判断—实质正义目的”的次序展开。依照这一逻辑,在满足第282条第1款全部要件时,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属于实质正义的考量范围。具体而言,法院应在两种必要情形下激活这一裁量空间:第一,弱势一方当事人需要紧迫救济,且外法域法院缺乏程序性保障;第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导致我国实体海外民事利益受损,有必要积极行使管辖权以保障我国发展利益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年02期 v.44;No.256 184-1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8K]

  • 启事

    本刊编辑部;

    <正>一、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需要,扩大作者学术交流渠道,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和“中国期刊网”。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该数据库,请在来稿时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二、鉴于本刊已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确定为该中心的重要课题《中国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统计与分析研究》数据库统计系统的核心刊物之一,为了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与准确,本刊要求来稿均需要具有以下内容:(1)作者姓名、职称、职务、所在单位的详细名称、通讯地址;

    2026年02期 v.44;No.256 1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6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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