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略论地方性法规

    朱庚

    <正>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由于制定地方性法规是一项新的工作,从几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对什么是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和原则要求等等,很有研究探讨的必要。

    1985年03期 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9k]
  • 关于菲利及其刑法思想的几点探讨

    黄风

    <正> 意大利刑法学家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在不少中外刑法学和犯罪学论著中被称为龙勃罗棱刑事人类学派的继承人或资产阶级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他的有关学说被斥之为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为资本主义制度存在和增长的犯罪现象完全推卸责任”,“并为资产阶级在镇压自己政治对手的斗争中放开手脚”,长期受到严厉批判。作者认为菲利基本上是一位进步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者,他的刑法思想包含着不少进步的和科学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他甚至接受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影响,并试图

    1985年03期 6-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54k]
  • 论我国企业法人的条件和能力

    马俊驹

    <正> 我国虽然民法典尚未颁布,还没有完备的法人制度,但是近几年来颁发的一些重要法规,己经规定企业是法人。特别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阐明了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必要性。这个决定指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法人作出法律解释,并在较短时间内对法人作出全面规定就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本文试图从我国实际出发,运用法人的一般原理,就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1985年03期 1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96k]
  • 论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问题

    张正福

    <正> (一) 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双方共同进行的法律行为,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所以它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不履行经济合同,不按合同规定完成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就是违反经济合同的行为,当事人就必须承担其违约的责任。对于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问题,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做了专章规定。概言之,就是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以及直接责任者个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基于法律规定而必须受法律制裁。

    1985年03期 17-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2k]
  • 中国经济特区的法律地位

    欧玉阳

    <正> 在现代文明的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标,划出一定范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特殊开放的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用减免关税等优惠办法,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或进行加工转口贸易,而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区域,这就是目前世界上盛行的经济性特区,一般统称为自由贸易区和加工出口区,或自由港,自由关税区,自由工业区,自由边境区,促进投资区,科学工业区,保税仓库区等等。现今有七十五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三百五十个经济性特殊区域,设置特区的有发达的工业国家,也有

    1985年03期 2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2k]
  • 各类对外经济合作形式法律性质探讨

    余先予

    <正> 对外经济贸易中的法律问题很多,本文仅对经常遇到的各类对外经济合作形式的法律性质作一些探讨。在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中,除了普通的进出口贸易关系之外,对外经济合作的形式很多,各种不同的经济合作形式,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我们应善于选择最好的形式。下面就对外经济合作形式的法律性质,比较一下它们的利弊。

    1985年03期 24-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93k]
  • 唐代刑事起诉制度

    郑禄

    <正> 刑事审判是实现国家司法权的一种基本手段。刑事起诉是刑事审判的前提。研究中国刑事起诉制度的历史,对于今天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繁荣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在李唐王朝,封建法制已很完备。刑事起诉制度方面,也已自成体系,其结构是很严密的,内容也是很丰富的。现仅择其要者略论如次:

    1985年03期 28-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7k]
  • 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彭士翔

    <正> 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八条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做出正确的裁决,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民诉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比较简单,审判实践中的情况十分复杂,如何全面理解,正确适用民诉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就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如下供探讨的意见:

    1985年03期 33-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8k]
  • 谈谈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与胜诉权

    杨富元 ,杨桂芳 ,宋太郎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了大量民事案件,取得了可喜成果。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不少一审人民法院对一些有起诉权而实体上可能败诉的原告人,往往用口头或书面裁定的方式“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使当事人告状无门。有的地方滥用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竟达到应受理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这是民事诉讼中当前亟待解决的“告状难”的问题。出现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办案人员对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混淆不清,因而

    1985年03期 37-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4k]
  • 谈谈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调解无效”

    王桂生

    <正>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其中关于“调解无效”的规定,这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

    1985年03期 40-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5k]
  • 略谈贪污粮食的犯罪

    方晓春

    <正> 粮食,事关国计民生之大计,是国家的计划物资。粮食收购和销售的价格由国家规定。目前我国的粮食价格主要有平价、议价、超购价等不同的种类。贪污粮食的犯罪分子除直接盗窃实物外,很大一部分正是利用粮食不同种类之间的差价而进行的。近年来,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产粮区,贪污粮食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犯罪分子动辄就贪污粮食上万斤。江西有一个基层粮管所二十三名职工,贪污粮食的就有二十二人。粮食贪污的发案率很高,据某地一九八三年的统计,粮食贪污案占整个贪污案的百分之六十,远远高出其他案件的发案率。

    1985年03期 44-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3k]
  • 浅析以恋爱为名奸污妇女的流氓罪

    王尧华

    <正> 近几年在刑事案件中出现一种以前少见的犯罪。这就是行为人假“恋爱”之名,行玩弄、奸污妇女之实。司法实践中多把这种行为视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之一,对其中情节恶劣的以流氓罪定罪量刑。这是完全正确的。下面谈谈以“恋爱”为名奸污妇女的流氓罪的几个问题。

    1985年03期 46-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4k]
  • 略谈乱搞两性关系构成犯罪的认定问题

    钟仁伟

    <正>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新问题,这就是对那些乱搞两性关系的人应如何定罪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凡是乱搞两性关系的,就应该以流氓罪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乱搞两性关系属道德作风问题,不应以流氓定罪。究竟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现谈几点个人的浅见。所谓乱搞两性关系,是指男、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这种不正当的性行为,有的是与他人通奸,有的是与他人非法同居,有的是群伙奸宿,有的是婚姻恋爱中的越轨行为,等等。这些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是我国的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历来都是受遣责的。

    1985年03期 48-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k]
  • 判例法评介

    梁冶平

    <正> 按照西方法律史界流行的观点,当代西方法律可以划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种划分主要以地域范围作为标准。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这却是以法律的结构、形式和渊源为着眼点的。本文试图从这三个方面来阐释判例法。范围虽限于英国,亦可收见一斑。

    1985年03期 50-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0k]
  •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韩大元

    <正>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八○三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正式确立了司法审查权,并在此后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统治阶级的认可,逐渐地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有位美国学者说:最高法院所作的重要判决是美国历史上不同阶段的镜子。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司法审查制度作用与美国政治生活的演变历来发生密不可分的联系。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以及同一历史发展中的不同阶段政治生活的特点,可以从司法审查制度中窥见一斑。

    1985年03期 53-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 是“意外事故”还是特殊侵权行为?

    刘平

    <正> 今年四月十六日,某农科所(原告)的东风140汽车为某水泥厂(被告)承运水砂,次日原告的汽车在续运中,被告供销员叫原告司机从县火车站转运水砂到其采石车间存放,在卸货时,采石作业区有一块约十吨重的浮石下滚,将汽车砸坏。事后,原告多次去人协商处理,被告认为:“砸坏汽车实属天祸,理由同情不该赔偿。”为此,原告于今年四月二十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汽车或承付汽车修复费用。在审理中,原告补诉本案的间接损失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要求。

    1985年03期 55-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k]
  • 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分析

    杨桂芳

    <正>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夫妻财产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夫妻一方财产权的取得时间与实际占有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是财产权的取得时间发生在结婚以前,而实际占有时间发生在结婚以后;有的是财产权的取得时间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实际占有时间发生在离婚以后。这就给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同大家一起对如何处理这类案件进行探讨,笔者仅就一件夫妻一方财产权的取得时间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实际占有时间发生在离婚以后的财产纠纷案件,谈一点看法。

    1985年03期 56-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k]
  • 张作义的行为应定抢夺罪——兼论公然攫取财物行为的定罪

    蔡兴

    <正> 现实生活中的犯罪复杂纷纭,以致于我们往往很难简单地把它们分别套进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之犯罪构成中。本刊上期刊登的张作义一案就是如此。目前,关于该案已有三种定性意见。据查,历史上还有刑法学者提出对这种案件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意见。然而,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张作义犯罪行为的特点,我们认为:该案以定抢夺罪为宜。其理由为:

    1985年03期 57-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k]
  • 张作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陈啸平

    <正> 此案(详情见《法学评论》一九八五年第二期)被告张作义的行为表现为两个阶段,以阮进之母刘氏发现被告行窃,央求其“别拿走东西”为界,前一阶段.被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作案,具有盗窃行为的性质;后一阶段,被告无视刘氏的苦苦哀求,旁若无人地继续翻箱倒柜,最后拿走人民币九百五十元,其行为又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主张构成盗窃罪的同志,只看到了被告前一阶段的行为,或虽看到了后一阶段的行

    1985年03期 58-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k]
  • 梅因的历史方法试析

    韦绍英

    <正> 亨利·梅因(1822年——1888年)是英国著名的古代法律史学家,他毕生从事法律史的研究工作,写下了大量的论著。其中最主要的有,《古代法》(1861年出版),《东西方村落共同体》(1871年出版),《古代法律与习惯》(1883年出版)等。在这些著作中,他通过对英国、罗马、希腊和印度等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试图揭示它们之间的联系、它们与当时社会的联系以及与现代法律观念的联系,揭示一些法律概念诸如财产、遗嘱继承、契约、犯罪与刑罚等的发展演变过程。他们研究很有成果,许多思想为世所公认。但是,对

    1985年03期 60-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57k]
  • 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几个问题

    吴卫国

    <正> 对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法学界曾经进行过两次大的讨论。第一次是五十年代(1956—1957年),伴随着第一次民事立法而兴起。这次讨论主要涉及的是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的性质。由于反右、大跃进等运动的冲击,第一次民法起草工作半途而废,民法对象也就未能深入地讨论下去。第二次是在“四人帮”被粉碎之后。遵照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要制定民法的指示,开始了又一次大规范的民事立法活动,民法的对象问题也再次提上议程。但是,由于初步的经济改革致使一些大的原则一时难以确定,加之主观上对民法的认识和研究不足,民法典草案虽己四易其稿,最终仍未能颁行。有关民法对象的讨论再次消沉,

    1985年03期 64-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5k]
  • 各地司法摘要

    <正> 贵州省毕节地委对综合治理提出四条主要措施为推动和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贵州省毕节地委提出了四条措施: 第一,逐级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经地委决定,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地委分管政法的书记任组长,教育、文化、工青妇、公检法司部门参加,政法委员会是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各县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1985年03期 68-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k]
  • 人民法院的主要刑法文书(一)

    许晓麓

    <正> 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的种类很多,有审结报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庭审笔录、通知书、传唤证、送达证和提押票等。由于篇幅所限,现只能将其中最主要的几种分别介绍论述如后: 一、判决书(一)判决书的概念和意义是什么?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按照审判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对审理终结的案件,就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书面文件。

    1985年03期 70-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3k]
  • 《刑法学》重点问题解答(下)

    马克昌 ,喻伟

    <正> 16.什么是教唆犯?对教唆犯怎样处罚?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构成教唆犯的条件如下: (一)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实施引起他人产生犯意或坚定他人犯罪决心的行为,教唆的方法可能是授意、怂恿、请求、劝告,或者是利诱、威吓、强迫、挑拨。教唆的方式可能是口头的或书面的,也可能是示意性的动作如

    1985年03期 77-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29k]
  • 湖北省法学会召开年会

    孙小平

    <正> 湖北省法学会年会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一日在武昌召开。边征民副会长向会员传达了省社会科学界第三次代表大会的精神,强调要解放思想,繁荣法学,为四化建设服务。江松副会长作了省法学会一九八四年工作总结和一九八五年工作要点的报告。他说,去年省法学会在加强组织建设、开展学术活动和法制宣传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兄弟省市法学会相比,步子迈得不够大。今年,省法学会要大力加强和改革法学研究工作,为经济体制改革作出贡献。

    1985年03期 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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