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倪洪涛;
在“人民主权”理论成功解释“制宪权”问题的背后,却暗含着宪法权威之上还存在更大权威的内在逻辑紧张与悖论。为此,有必要解读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谋求新的视角来获得理论补救。在从“道德宪法”到“政治宪法”的分析过程中,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和国家税权的控制一并进入到了宪法的视角,并成为“自由法治国”的重大理论课题。因此,必须以“财产权—限制财产权—限制限制财产权”为主线,超越民主程序的局限,谋求税权的宪法规制。
2006年03期 3-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5K] - 张素华;
物权法草案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这是立法价值取向的重大转变,奠定了物权法的财产基本法之地位。该条以动产、不动产的划分取代了以往有体物与无体物的提法,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该条缺乏对物的具体定义,也没有明确动产、不动产的区分标准,使得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依然模糊。
2006年03期 1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K] - 张明楷;
刑法将绑架犯“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学类型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类型(绑架杀人),并无不当之处;对于结合犯应当作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解释,绑架杀人属于结合犯;对于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2006年03期 17-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2K] - 唐煜枫;王明辉;
言论是人类思想和情感最重要的表达交流方式,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对言论在刑法中的性质的界定,直接关涉到宪法权利的实现程度和对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限制。泛泛地在存在论层面上探讨言论是否行为没有实际意义,在引入宪法中言论自由界限视角的基础上分析判断言论在刑法中的实行行为性才是达到上述目的的关键所在。
2006年03期 25-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2K] - 肖海军;危兆宾;
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包括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和董事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是指当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的决议事项与某一或某些股东(董事)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这些股东(董事)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矫正失衡的股东利益关系,防止控制股股东、公司“内部人”滥用资本多数决和控制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活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的一种表决权行使机制,与表决权限制制度不同,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行使规则。我国公司法对此一制度予以借鉴和移植,将对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经营的稳定,甚至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理性运作等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
2006年03期 32-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7K] - 李颂银;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公证制度的生命所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公证实务界对公证法律效力的理解,存在着片面性、狭隘性。本文从公证法律效力的价值、来源和种类(内容)等三个方面对公证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新的理论探索。
2006年03期 4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K] - 杨寅;
随着地方政府独立经济利益主体地位的不断强化,行政区域间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甚至呈严重趋势。地方政府主导的行政区域间之利益冲突有碍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国家和民众的整体利益。行政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成因复杂,必须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配套的制度体系。在立法设计和制度构建过程中,不仅要注重通过限制与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来约束政府权力,预防和克服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还应当通过正面、积极性的法律规定,倡导并推动地方政府进行区域间广泛意义上的合作,以合作化解区域冲突,以互利增进各自优势,进而形成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地区积极性,又有利于各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利益格局。
2006年03期 46-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2K] - 何志鹏;
近代国际法的发展是一个民族国家崛起而个人消隐的过程。但20世纪以后,个人的地位在国际法的体系内上升,体现在国际法赋予个人权利、施加给个人义务和责任,并使其有机会参与争端解决程序。对于个人是否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学界仍然存在争论。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此,而在于国际法是否真正关心个人、关注个人,以个人的生存、发展为主要宗旨,以个人的幸福作为其订立法律的基础、执行法律的标准。虽然国家及其主权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之内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其目的应当是实现个人的权益。未来的国际法应当更加具有人本主义的精神,在更多考虑普通个人的前提下发展。
2006年03期 56-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0K] - 彭锡华;
法律援助制度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所确立。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性质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承认。本文拟从国际人权法中有关法律援助的理论和实践出发,论证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并分析国际人权标准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之启示和指导作用。
2006年03期 64-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K] - 刘桂清;
按新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当董事职务行为违法而造成股东利益损害时,应向股东直接承担责任,股东有权针对董事直接提起诉讼。该制度虽然与传统法律理论不相吻合,但却共同存在于两大法系的公司法之中。大陆法系从制度的功能意义与公司机关构造的特点的角度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英美法系则从信赖关系的事实出发构造义务——责任体系。英美法系特定情形下董事对股东之信义义务理论更值借鉴,应该明确其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法理基础地位。
2006年03期 70-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K] - 严仁群;
现有的主体合并制度存在着可能引发多重诉讼和矛盾判决等问题。以处分原则和两大法系的传统差异为借口拒绝对有关主体实行适当的强制合并是不恰当的。德国法上的辅助参加实质上就是一种强制合并。出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之考量,我们应采较宽泛的强制合并制度。同时还必须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赋予当事人对强制合并的异议权,并容忍个别情况下诉的主旨的模糊性,且注意判决的层次性。
2006年03期 75-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7K] - 毕玉谦;
我国现行法在缺席判决制度上存在着诸如对原告和被告的缺席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评判标准、条文缺乏严谨性而使条文之间形成隐形冲突等缺陷,其主要焦点问题涉及对“缺席”内涵的界定、被告应诉后未到庭问题、法院能否依职权作出缺席判决、因被告缺席而产生的推定等等。正确、合理地处理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应建立以对席判决主义为主、缺席判决主义为辅的一种契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这种“对席判决”实际上是拟制了一种对席辩论的架构,使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2006年03期 83-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3K] - 占善刚;
本文认为,诉之追加仅指诉之客体的追加,不包含当事人之追加。原告于诉讼程序进行中为诉之追加虽然有利于当事人间纠纷的终局性解决,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但毕竟关涉被告防御权之行使与诉讼之正常终结。故立法关于诉之追加应有特别条件之设定,以求利益之衡平。为防止裁判抵触,受诉法院应将原告追加之诉与既有之诉予以合并审理。
2006年03期 94-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7K] - 雷益丹;
欧盟基本条约中并没有授予欧盟明示的法律人格,但在实践中它已经具有了缔结条约的事实上的权能。成员国不愿意赋予欧盟单一法律人格的原因在于担心欧盟权能膨胀,从而进一步侵蚀国家主权。欧洲宪法条约在其他条款给予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明示承认了欧盟的单一法律人格,对欧盟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03期 98-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K] - 高岚君;
建构国际法价值理论体系是中国和平发展的要求,以此为背景,国际法价值理论体系应由和平秩序、人本秩序、全人类共同利益三部分构成,反映出国家——个人——全人类整体在国际社会中三位一体式的存在。国际法的价值是矫正恶法的准则和国际法进一步发展的动因,也是国家行为的最高准则。
2006年03期 104-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2K] - 张里安;符琪;
受托人未能正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可能违反信托。责令受托人承担违反信托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高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成本,约束受托人的理财行为,是避免支付风险的有效途径。本文以何谓“违反信托”为逻辑起点,分析了违反信托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比较借鉴了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设计,以完善我国的《信托法》。
2006年03期 111-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K] - 章惠萍;
赌博可以说是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历朝历代都禁赌,但成效不彰。为了遏制日益猖獗的赌博现象,从2005年1月起我国集中开展了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但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赌博犯罪的规定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我国刑法有必要增加普通赌博罪。赌博是数额犯,赌博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006年03期 116-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5K] - 王树义;
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保护生态安全的问题被提上了各国及国际社会的议事日程。生态安全已经成为任何一个现代国家之国家政策的对象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构成要素。许多国家已将保护生态安全提升到关乎国家或民族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我国亦如此。论文在对生态安全的概念、威胁生态安全之生态危险及其来源进行较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用法律手段保护生态安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设想。
2006年03期 123-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K] - 陈岚;王丽莎;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两大法系国家在该原则的界定上存在“同罪”和“一事”的不同标准,也存在对连续犯在该原则上的不同适用。连续犯作为大陆法系的特有概念,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所承认,同时我国的刑法理论也认同连续犯属于处断的一罪,但依刑法规定,对于连续犯的“漏判”事实却可以进行数罪并罚。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发生矛盾,也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发生矛盾。解决矛盾的方法是确立严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增加数罪并罚原则的例外情形。
2006年03期 130-1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3K] - 周佑勇;
案例指导制度是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行的一项新的制度改革。它相对于现有的案例编纂制度而言,在对案例的定位、编选形式、内容等方面都有极大的超越和进步,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实然法律效力和对全国法院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但是,该项制度的名称、指导原则、专家评议及其编选方式仍然具有过渡性质,需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由此才能真正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判例制度。
2006年03期 137-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K] - 喻贵英;
欧洲发达国家废除死刑之际民众对死刑的呼声仍很高,但民众对死刑的高支持率并没有使它们恢复死刑。这对强调因民众支持死刑而不能废除死刑的国家提出了某种挑战。欧洲人认为,死刑是对正义最极端的冒犯,是权力的狂妄表现,民主根本不可能与死刑的这种狂妄自大共舞。然而,没有一个欧洲国家在其废除死刑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死刑视为政治问题并将其提升到人权的高度,这其中的原因何在,确实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2006年03期 142-1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8K] - 温慧辉;
学者大多认为“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意即凡是大夫及其妻子这样的贵族,一律不亲自到法庭参与诉讼,而由其下属或子弟代理。证之文献及金文,这一说法并不完全成立。其真正含义应为身份相当者才能对簿公堂,而身份悬殊者不互相争讼,位尊者会派其代理人进行诉讼。因此,“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不是绝对的,要由审理者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来决定,这反映出宗法制度对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影响。
2006年03期 153-1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0K] - 王杏飞;2006年03期 156-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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