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银华;
本文基于现代公共性理论的基本特质,阐释了公共交往是联结公民与公民伦理概念的基本向度,公民伦理是法治国社会正义基本观念的核心,它是构建国家义务坚实的伦理基础;公共领域是现代宪政的社会根基,它在民主、法治和人权三方面实践着宪政理想;哈贝马斯的沟通理论、商谈民主为民主宪政体制生成规范性证立方案,为构建国家义务预设了宪政设计思路;现代公共性理论特有的开放性特质,则是诠释国家义务成因的深层动力基础。
2010年02期 v.28;No.160 14-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5K] - 卢秋帆;
法治理念要求法律必须具有确定性和完备性,这就要求作为法律规范建构手段与表达形式的法律语言具备逻辑上的精确严密性。然而由于法律实践的复杂,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难以避免的。法律模糊语言具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但可以在一定程度消除法律模糊语言的弊端。
2010年02期 v.28;No.160 20-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4K] - 王文华;
刑法将犯罪划分为重罪与轻罪是罪责刑相称原则的必然要求,它使得立法更为科学、严谨,并将其固有的评价、引导、威慑功能进一步增强。同时也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切实贯彻,对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适用产生直接的影响,使司法机关能够在对刑事案件在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上进行分流和快速处理,提高司法效益,兼顾公正与效益两个目标,具有重要的刑事政策意义。我国应当采用自由刑的刑期作为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具体以3年有期徒刑作为分界线为宜。
2010年02期 v.28;No.160 27-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6K] - 刘辉;陈志;
如果将经济法的运行置于整个社会场景下,道德、科技以及市场自发规则都是决定经济法运行的"社会事实",由于经济法是回应型法,那么经济法行为运行的边界也应当因它们而定。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经济法运行的边界,可得出的几点启示是:经济法运行的目的范围应包括促导其他机制功用的充分发挥;经济法介入经济生活的时机不宜超前;经济法边界应当是开放而非封闭的,各种机制之间可平滑过渡和适时替代;对经济法行为边界的限制不是对"小政府"的强调,而是对"责权一致"的践行等等。
2010年02期 v.28;No.160 33-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5K] - 岳彩申;杨青贵;
法律都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经济法具有更为明显的不确定性。经济法具有较强不确定性的成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二元思维、经济法时空性、突出的政策性及其自身的非完备性等。从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整合功能分析,经济法的不确定性具有巨大社会价值和特殊的优势功能,保障了市场经济中集体理性的实现,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经济法不确定性的功能主要包括内在功能与外在功用。同时,我们也能发现经济法不确定性自身也存在诸多的功能局限,需要从立法和法律实施的角度深入探讨。经济法的不确定性为我们认识和探讨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提供了很多例证和启发。
2010年02期 v.28;No.160 37-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K] - 倪同木;夏万宏;
2002年《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修改后,以违约责任为基础的非财产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在一定的法益范围内得到了一般性的肯定,但违约非财产损害的法律救济仅以身体、健康、自由及性的自我决定遭受侵害为前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对其传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保护模式带来了历史性的变革;另一方面,囿于非财产损害法益范围的局限性,该项变革的实际效果又非常有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演进,为中国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模式。
2010年02期 v.28;No.160 46-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K] - 刘学在;
团体诉讼制度已成为各国保护集团性利益和社会公益的重要诉讼形式。从其诉权的基础来看,团体有可能基于自身之实体权利、法定诉讼担当、任意诉讼担当或者诉讼信托而享有诉讼实施权并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团体基于何种根据提起诉讼,取决于纠纷的不同类型和各国的具体规定。
2010年02期 v.28;No.160 55-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6K] - 王树义;吴宇;
环境法经过近40年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并在社会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环境法律文化。环境法律文化的特点之一在于其独特的文化同质性。环境法律文化的同质性为全球环境法趋同化提供了生长的土壤。从环境法律文化的结构性分析来看,环境法律文化的同质性表现在不同国家环境法律规范的趋同与环境法律内在价值追求的相似方面。究其根源,源于科学理性的唯一性与普世性对环境法律文化的根本性影响。
2010年02期 v.28;No.160 61-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9K]
- 罗国强;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定位存在悖论。一般法律原则被《国际法院规约》规定为正式的判案依据(国际法渊源),但在实践中却仅被国际法院作为辅助渊源使用。一般法律原则面临困境的原因在于,它本属于自然法,却被《国际法院规约》实在主义化后纳入一个被构想为实在的法律适用法的体系中,使得它既发挥不了本身具有的自然法的作用,又不可能脱胎换骨变成《国际法院规约》起草者所期望的实在法,从而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一般法律原则是自然国际法第二层级的渊源,它不属于实在国际法的渊源体系。《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必须不再拘泥于实在法体系且不再被视为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表述,才能解决其内部结构混乱、一般法律原则成为鸡肋等问题。
2010年02期 v.28;No.160 77-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K] - 蒋娜;
反人道罪的最新审判实践,赋予罪刑法定原则崭新的时代内容。新近判决的Galic案和Gacumbitsi案,阐释了此罪中某些罪行的新概念,更加明确了若干法定构成要件。这不仅顺应了国际刑法的发展契机和时代潮流,而且促进国际犯罪的国内化和有效惩治,更加奠定了此原则的核心和灵魂地位。为了缓解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中关于此原则的矛盾,中国应当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修改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完善国际犯罪的国内法律体系,并切实贯彻执行此原则。
2010年02期 v.28;No.160 84-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9K] - 蔡高强;胡斌;
2008年以来,国际社会针对索马里海盗展开了联合军事行动,联合国在反海盗合作的制度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反海盗国际合作的基础有了明显扩大,有关反海盗信息与情报合作机制基本形成,国际合作也随之向纵深发展。并且,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随着反海盗国际合作的深入也在进一步发展,它突出表现在主权国家在海盗问题上的平等决策、平等参与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在打击海盗过程中,有关国际法律规范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和践行,国际法治初现端倪。
2010年02期 v.28;No.160 90-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5K] - 黄莉娜;
自海盗出现以来,规制海盗问题的国际法经历了从国际习惯法到国际协定法的演进。针对近年来日益猖獗的索马里海盗,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索马里过渡政府的同意为一些国家出师亚丁湾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安理会此次针对索马里海盗的授权只是一个特例,并不视为订立国际习惯法。打击索马里海盗授权对国际法,特别是对国际海洋法形成了不小的冲击。但是要修改海洋法的相关规定绝非易事。就目前而言,整合各国海军力量,在联合国框架内采取具体行动合作打击海盗是最有可能迅速见效的途径。
2010年02期 v.28;No.160 97-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7K] - 李仁真;刘真;
金融稳定论坛是亚洲金融危机的产物,是七国集团为维护金融稳定而创设的法律机制。它在增进特定金融领域问题的识别与解决、促进国际金融标准的推广与实施、改善跨部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取得了法律成就,但也存在非正式性、松散性和代表性缺乏等法律缺陷。次贷危机催生了论坛的重构。论坛的重构,为增强新兴市场国家话语权提供了历史机遇,为建立全球金融早期预警机制奠定了组织基础,为统一金融监管标准搭建了实践平台。
2010年02期 v.28;No.160 103-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1K]
- 赵军;
由体验式参与观察所获得的经验材料显示,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倾向在现实中仍居于优势。相应地,认同犯罪首先或主要侵害了社会,将被害人排除在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实体观念,在程序上便表现为对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反对以及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过度限制。但与被害人权利运动的国际潮流相一致,与之相对立的观念、诉求在现实中已有所表达,这有可能成为理论转型和立法司法状况发展变化的先导。
2010年02期 v.28;No.160 132-1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K] - 张素华;
三鹿奶粉事件折射出法律对于此类侵权行为缺乏规范,政府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依据。本文认为,在这两种责任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先由三鹿厂家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质检总局负补充赔偿责任。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此缺乏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未来在修改《侵权责任法》时应对此作出回应:行政不作为侵权案件中,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0年02期 v.28;No.160 141-1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1K] - 曾祥生;
基于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尽可能地使之有效,然而合同缔结之后实际履行过程中,当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或出现不可预见等情形,合同业已成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沉疴时,若不允许其逃逸合同的束缚,对当事人难免过于苛刻,因而有必要赋予其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如何行使颇具争议。在财产性法律关系,解除权的行使不应以诉讼为必要;通知非为解除权行使的前置程序;关于解除权行使方式的法律规定不仅适用于法定解除,同样适用于约定解除;所谓自动解除并非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2010年02期 v.28;No.160 147-1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9K] - 郭玉军;杜立;
医疗事故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两类。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笔者认为,作为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医疗事故纠纷在我国具有可仲裁性,我国应尽快将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并建议在现有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医疗纠纷仲裁分为自愿仲裁、强制仲裁、自愿与强制混合仲裁等模式,我国现阶段宜采用自愿仲裁的模式。医疗专业水平应该是聘任医疗专业仲裁员的首要资格条件,举证责任倒置应成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的主要证据规则。
2010年02期 v.28;No.160 153-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K]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