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刚志;
当前中国宪法释义学的发展面临"释宪文本匮乏"、"释宪方法缺失"、"释宪功能不明"等多层困境。如果中国宪法学界单纯作引介域外宪法释义学原理之努力,又将可能会遭遇脱离中国具体语境之危机。部门宪法释义学乃是从实存的社会秩序与部门法体系出发,凭借宪法解释与合宪性解释等机制构建中国宪法释义学原理,以此可资为宪法学与其它学科交流、合作的理论"平台",并为中国的立宪、立法与释宪、释法等活动提供理论参照。
2010年03期 v.28;No.161 3-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7K] - 秦前红;徐亦鹏;
基于我国国情而论,为了实现公民高等教育机会的实质平等,在我国高校招生制度中有必要采取配额制,亦即将招生名额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配。现行的分省配额制有诸多弊端,不仅不利于公民平等教育权的实现,而且造成了国内社会的种种矛盾。应当对分省配额制进行调整,一种以大区为划分基础的配额方式或可成为适应现实需求的改革方向。
2010年03期 v.28;No.161 12-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K] - 冷传莉;
"人格物"是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中的新问题,对人格物法律制度的研究必须上升到一般法律规则层面才会对民事立法及司法有所助益,人格物法律制度也才因此具有真正的研究价值。就实体法而言,有关人格物的管理与处分、共有人格物、人格物的继承、离婚纠纷中人格物的分割、人格物的征收征用以及人格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等重要问题系人格物实体法律规则构建中必须予以规范的重要内容。就程序法而言,人格物诉讼主体的确定规则、人格物诉讼中的举证与抗辩规则以及涉及人格物执行程序中的豁免规则都是应当予以规范并加以发展的重要内容。
2010年03期 v.28;No.161 19-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3K] - 姜涛;
就劳动刑法理论的本原意义和结构对象这一逻辑阈限而言,国内任何关涉劳动刑法制度建构的努力都超越不了"概念论"、"规范论"、"立法论"这三个至关重要的理论维度。其中,"概念论"是从逻辑层面上对劳动刑法本质的追问而产生的理性之思,"规范论"是从实然层面上对劳动刑法的规范基础、规范属性和规范形态而形成的法理定位,而"立法论"则是从应然层面上科学定位劳动刑法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和责任模式而作出的制度回应。
2010年03期 v.28;No.161 29-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2K] - 谢晓尧;陈贤凯;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在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极其落后的背景下,迅速建立了具有国际保护水平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动了一场知识的产权革命。这场革命有着深刻的外部压力和内在动因。高标准立法带来了高昂的知识运用成本,主要是通过政府扶持、宽松的法律实施来缓解,同时也付出了制度的不适应成本。随着知识领域利益格局的大变革,高水平的立法获得了中国社会内在需求的支持,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2010年03期 v.28;No.161 37-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89K] - 涂四益;
《拆迁条例》没有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征收决定事项,对补偿义务人和补偿标准的规定也缺乏合理性,而且条例本身构成行政越权。应该制定统一的《公用征收法》,以使现行的拆迁模式转变为以私人财产权为重要价值标准的征收法律制度。这种转变主要面临着两个困难:政府体制能否适应征收法律制度的要求;如何设计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标准特别涉及到房屋所附土地的使用权的价值补偿问题。
2010年03期 v.28;No.161 49-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9K]
- 晋海;徐玄;
阿马蒂亚.森发展理论认为,公民实质自由是人类发展的目的和手段。能够得到切实保障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等基本人权就是公民所享有的实质自由。影响环境法实施的因素包括执法主体的执法意愿、环境立法质量、人类发展水平、公民的守法精神和公民的环境意识等,其中,人类发展水平是核心要素。法治的真谛在人权,人类发展的真谛亦在人权。人权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过程,也是公民环境意识、环境保护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环境问题之有效应对、环境法律之顺畅运行,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人权。
2010年03期 v.28;No.161 93-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9K] - 李挚萍;
环境法执行难是发展中国家共同的难题,巴西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也不例外。虽然巴西环境立法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较为完善,但由于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意愿均不足,使得巴西环境法执行状况长期较差。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巴西于20世纪80年代末修改了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特别是通过强化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权力,并使其成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的方式,推动环境法的执行。本文意在探索巴西检察机构通过司法活动介入环境法执行的原因、路径、成效及不足,并从中总结了一些对我国有益的启示。
2010年03期 v.28;No.161 99-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K] - 易琪;
大部分北美和西欧国家已经颁布了国内环境影响评估法,同时,也采用了区域协定来规定跨界环境影响评估。区域性的环境影响评估协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国内环境影响评估法。每一个跨界环境影响评估协定都是非歧视原则的适用。由于作为国际环境法基石的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原则21自身存在的缺陷,从逻辑上看来原则21是要求对可能引起跨界损害的活动进行潜在跨界影响评估,也就是跨界环境影响评估。同样的,评估也是一个通知和磋商的逻辑先决条件。胜于作为原则21的必然结果,跨界环境影响评估也可以被视为国内法律制度中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估法的派生物或特别情况。国内环境影响评估并没有形成与原则21这一对重大或实质性的环境损害的普遍禁止规则相当的国内法。
2010年03期 v.28;No.161 106-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K]
- 袁剑湘;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或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下相谈、协商,在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经国家司法机关审查认可后,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加害人、调解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司法工作者。刑事和解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就可以适用,但现阶段我国应当稳妥地选择其适用范围,不应一蹴而就。
2010年03期 v.28;No.161 127-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K] - 龚举文;
完善合理的刑事强制性措施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意义。而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性措施在实践中尚有许多立法不足和制度缺陷,应立足我国保障权利的时代呼声和刑诉法修改的现实需求,分析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存在的问题,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的司法实践成果,创新性的引入完善刑事强制性措施理应坚持的原则,从构建合理的强制性措施体系、救济制度、优化配置各措施间的立法规定及着力强化检察监督等方面以期完善其司法控制。
2010年03期 v.28;No.161 134-1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K] - 韩登池;
作为法官判决的思维技术,司法三段论在限制司法权力的任意和专横,维护法律的安定,实现司法形式理性化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近代法治理想尽管限制司法审判中人的主观恣意,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在实际的司法裁决过程中,价值判断的地位同样不容忽视。作为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的司法三段论,在司法过程中体现了法官的职业理性,无论过去、现在甚至是将来仍然是法律适用的主导思维模式。
2010年03期 v.28;No.161 140-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K] - 伍劲松;
判断余地源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理论,其宪政基础为权力分立原则演绎而成的行政保留之理念,德国学者对此作了深入的探究,逐渐形成了"可支持性"说、"评估特权"说、"规范授权"说以及"结构功能"说等理论与学说,并以此证立行政判断余地的正当性。对于本质上具有预测性、专业性、合议性以及不可替代性等特征的事项,行政机关在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与适用过程中享有相当程度的涵摄自由,法院对此仅能进行有限的司法审查。对行政判断余地之规制,不仅有赖于司法审查技术之精进,也冀望行政自制理念之提倡。
2010年03期 v.28;No.161 146-1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