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前红;涂云新;
从比较宪法的视角来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构成了基本权利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在很大程度上牵引着现代宪法对基本权利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的拓展和深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否具有"可司法性"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可司法性"两个方面的论题,其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基于其本身的法律属性是否可以被司法救济,以及这种救济的限度和范围有多大。其二,司法机关是否可以基于其司法职能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侵权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司法裁判。基于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范畴、属性以及权利义务关联体系的认识,应当承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具有可司法性。
2012年04期 v.30;No.174 3-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2K] - 罗楚湘;
互联网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其去中心化、信息化和开放性、自由性等特征,为人类意志的自由表达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通畅渠道。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已经成为普通公民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多元化的公共话语平台,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畅所欲言,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另一方面,互联网带来的表达方式的新特点,超越了传统的信息传播范围,迫使政府改变对传播方式的管理思路和手段。我们必须看到,没有边界的自由是对法制的破坏。人们在充分享受互联网表达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和互联网行业管理规范。对政府而言,对互联网表达自由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政府应当在充分保障互联网表达自由的原则下,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寻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三者的平衡。
2012年04期 v.30;No.174 15-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K] - 朱兵强;
从是否涉入国家理性的视角来看,传统的社会纠纷解决模式可以化约为纠纷解决的国家理性模式和纠纷解决的民间理性模式两类。民间理性是相对国家理性而言的,其不仅不是粗俗落后的纠纷解决手段,相反,在当今中国民间社会,纠纷解决的民间理性方式具有特殊的合理性。在民间理性范畴内,传统民间法的内容得以扩大,民间理性为社会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提供更多的方式和依据。
2012年04期 v.30;No.174 24-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K] - 曾哲;
法治文化建设"本土化"问题由来已久,其表述具有三种方式。法治文化建设"本土化"的评价基准也有三种表达方式,但研究成果最终应能够应用于中国司法实践。法治文化建设本土化的话语维度存在普世的理论研究与特殊的规范表达、本土化与国际化的矛盾,中国法治文化建设本土化的普世性与地区法治文化建设本土化研究的特殊性之间的张力始终存在。
2012年04期 v.30;No.174 30-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K] - 肖本山;赵永红;
在基本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出现过限,这既是犯罪转化的动因,亦是理解转化犯本质的关键。基本犯罪行为的过限超出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不仅如此,过限部分存在着"不能单独成罪却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定罪处罚"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佳方案就是刑法将过限部分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相结合从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另一个犯罪,并以此罪定罪处罚。这是转化犯固有的属性。
2012年04期 v.30;No.174 35-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K] - 熊琦;
针对我国刑法理论中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没有未遂形态的传统通说,本文从多个方面提出了质疑与反驳,主张间接故意不排斥未遂形态。通过构造案例等方式,本文发现了传统通说所支持的"承接模式"无法解释的现象,进而在中德比较法的视野中进行对比与分析,指出传统通说在刑法教义学、逻辑学中的种种值得商榷之处。在批判并修正了传统通说所支持的"根据事后结果倒推主观心态"理论后,本文提出了"根据事后结果取舍主观心态"理论,并从对该理论的扬弃中提出独立甄别间接故意行为是否成立未遂的标准。
2012年04期 v.30;No.174 41-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K]
- 许军珂;
2011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国际实践的普遍做法保持一致,它不仅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还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以突出的重要地位,其具体表现在总则中的统领性规定;条文数量的比重;适用范围的扩展和适用制度的完善。
2012年04期 v.30;No.174 50-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K] - 严永和;
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核心的当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备受批评,改革势在必行。对当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调适与改革,应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框架下,通过适当修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直接或间接缩减知识产权的实质性权益内涵,进行"限权";同时,超越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资源授予知识产权,进行"扩权";然后"以民主抑强权",实现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和主权化,将上述内容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框架,对当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一定的调适和改革,建构知识私权与公共利益相对平衡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
2012年04期 v.30;No.174 55-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K] - 张庆麟;刘艳;
澳大利亚政府深感国家安全利益的威胁,加之不断复杂化、具有隐蔽性的金融工具在直接投资领域中广泛运用,原有的法律难于实现对这些新投资工具的统一规制。澳大利亚自2008年以来围绕以上问题,两次大规模修订其1975年《澳大利亚外国收购与接管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并且频繁出台外资政策,这些举措澄清了国家安全的考察因素,完善了对政府及相关投资实体的规定,将新的投资工具纳入到法律规制当中,从诸多方面提高了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增强了国家安全审查力度。这些新发展,对我国进一步完善以2011年初颁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为中心建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启示。
2012年04期 v.30;No.174 62-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 冯果;袁康;
在收入分配调整和市场深化背景下,金融法的研究和制度建设均应对金融公平的目标进行有效的回应。法律赋能理论正好为金融法的进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进路,即通过法律制度确认金融市场主体的权利,并构建有效的权利实现机制,促进市场主体的"权利自觉",从而提升其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并实现自身发展的能力。从法律赋能到金融公平的进路,不再像传统金融法范式那样过度倚赖行政力量,而是依靠市场主体自身的力量去争取和实现其权益。
2012年04期 v.30;No.174 85-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K] - 王红霞;李国海;
竞争权从未在实然层面获得任何立法肯定,并且由于其无法关照潜在竞争者及其利益,竞争秩序作为整体利益无法分割为专属客体,加之竞争权没有明确权利内容,显示出竞争权在应然层面的逻辑困境。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设权思路与作为其基础的竞争法的不自洽,容易导致竞争法简化为竞争者之法,不仅忽视消费者利益,而且引致竞争法学的历史倒退,对于竞争法理论与实践存在重大误导和危害。竞争法利益承载的向度应选择法益模式。法益路径不减损对竞争利益的救济,法益保护模式与竞争法私人执行也并行不悖。特别是法益的消极保护性和弱稳定性,契合竞争利益的整体性和变动性特点,能够使竞争法保有弹性和开放性。
2012年04期 v.30;No.174 92-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K] - 赵渊;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小股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其利益如何进行有效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是公司法所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其成立和运行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因此股东之间的权力失衡状态更为严重,支配股东凭借手中多数表决权压迫小股东的情形层出不穷。有鉴于此,在我国公司立法中建立各种保护与救济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和措施显得相当必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解散请求权规定与英国公司法中有关"不公平妨碍"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解散请求权规定方面的不足之处,并尝试提出完善建议。
2012年04期 v.30;No.174 100-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K] - 徐晶;张孜仪;
土地开发整理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施以的干预,土地开发整理系统包含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大子系统。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系统是指农民对其土地实施依法承受、持有利用、收益分配、有序流转所形成的动态有机统一体。土地开发整理系统与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系统存在多重耦合关系,缔造了农民参与土地开发整理过程的正当性。土地开发整理是对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权能结构的重组和优化。农民要通过三条路径参与到土地开发整理过程,政府亦应通过保障农民的土地持有产权来激发农民的参与意愿,实现土地开发整理与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良性互动。
2012年04期 v.30;No.174 108-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