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喜荣;
社会宪法,即与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障法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宪法规范的集合。我国的现行宪法在经过四次修改之后,可析出许多社会宪法规范,社会宪法规范既课予国家积极的作为义务,又为国家在制度形成中的裁量权设定界限。应以社会宪法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实践,明确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国家责任,解决"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平等保护的冲突,取消社会保障资源分配中的歧视性制度安排。
2013年01期 v.31;No.177 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K] - 李蕊佚;
自1962年毕克尔教授在其《最小危险部门》一书中提出"司法审查是我们民主体制中的一种反多数力量","反多数难题"就一直困扰着美国宪法学界以及其他已经建立或欲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即使司法审查符合美国的政治现实,"反多数难题"也并非一个伪命题。宪法学者以及政治哲学研究者围绕"反多数难题"产生了无数争论。然而,但凡有学者提出解决该难题后,便有学者指出其理论上的漏洞。于是,尽管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运行良好,仍有一批著名的美国宪法学者坚决反对。在长期信奉议会主权的英联邦国家盛行的民主对话模式便是对司法审查进行的一种制度优化:其并非从理论层面对司法审查制度进行民主补强,而是在制度设计上直接引入民主要素,在立法和司法之间建立起一个对话平台。
2013年01期 v.31;No.177 10-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5K] - 刘思萱;
通过对建国以来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的研究,梳理司法解释与国家政策关系演进的三个阶段,将司法解释回应政策的模式总结为:政策作为解释法律的重要参考、政策决定司法解释的立与废、司法解释成为协调政策与已有法律规定冲突的中介。司法解释回应政策可能导致一系列的不利后果,应对司法解释回应政策保持必要的谨慎,并通过区分政策类型进行不同方式回应、发布回应政策的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对政策回应型司法解释予以引导和规范。
2013年01期 v.31;No.177 19-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7K] - 罗洪洋;赵大华;
学界将西方法律、法治和宪政的传统追溯到古希腊的观点是大可质疑的,有必要重新思考古希腊与近现代西方法治和宪政的关系。古希腊文明本身就罕有法治和宪政的基本要素,其文明中的相当一部分内容甚至是与近现代法治和宪政的精神根本对立的。古希腊城邦(国家)至上,权力不受制约;古希腊有较为充分的民主,但缺乏近现代法治和宪政的基本要件;古希腊不具备近现代法治和宪政语境里的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保障。古希腊与西方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亲缘关系是一种人为建构的产物,其目是证明建立的这种法治文明是西方所独有的文明,还要证明这种文明不单当下是优越的,其过去的传统也是优越的,以体现出西方文化对其他文化的优越性。
2013年01期 v.31;No.177 26-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2K] - 王联合;
刑罚是报应已然之罪还是预防未然之罪,有报应刑与目的刑之争。但不论是报应刑还是目的刑都是静止的刑罚观,既无法对刑罚的轻缓化发展趋势作出合理解释,也无法对死刑的存与废作出完整解答。观念刑认为刑罚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而被规定和科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人们基于报应观念所期待的惩罚的轻重相适应。观念刑作为运动的刑罚观不仅能够对上述问题作出合理解释,而且能够对自首、立功、累犯等量刑制度以及减刑、假释等行刑制度作出比目的刑更科学和符合实际的解释,因此立论较周延。
2013年01期 v.31;No.177 33-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0K] - 杨方泉;
犯罪学的范式是有关犯罪和犯罪研究的基本前提假设和理论基础,主要是指研究人员对犯罪本质的基本看法、他们用以描述和分析犯罪的概念选择以及分析研究所采用的策略。犯罪学的范式包含几个方面的基本观念:犯罪本体论观念和认识论方法论观念;犯罪的基本理论假设;犯罪研究领域和兴趣主题;犯罪的基本政策纲领。犯罪学中存在着古典犯罪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新实证犯罪学、后实证犯罪学等范式,认识并研究犯罪学的范式有助于提升犯罪学研究的理论自觉。
2013年01期 v.31;No.177 39-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1K] - 王超;
以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变化为线索,可以将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演变分为传统刑事证据法学的萌芽、形成和转型三个时期。尽管我国刑事证据法学已经呈现繁荣的学术景象,但是在长期缺乏科学方法论训练以及过于偏好哲学思维方式的情况下,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仍然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之中。有鉴于此,理论界亟待重构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而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应该在回归刑事证据法本质的基础上,打造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
2013年01期 v.31;No.177 44-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3K]
- 吴贵森;
公共概念在刑法中大量涉及到,认识的差异产生了司法的混乱。确定公共的内涵要以特定与否作为标志,即不特定是公共特性的本质要素,多数只是公共表现的常态形式,一个人也可能形成公共境地。特定与否应该以其边界的确定与否为标准,边界的确定应该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情状进行分析。具体的适用解释要在犯罪构成体系框架下进行,在涉及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秩序的犯罪中,对公共的理解可以采用扩张解释,在涉及公众道德情感、生活方式的犯罪中,应当采用限制解释。
2013年01期 v.31;No.177 113-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52K] - 谢佑平;吴羽;
公设辩护人制度具有辩护服务质量保障与法律援助成本控制两大基本功能,理论上说,公设辩护人(制度)较私人律师模式更具专业性、协调性、对抗性、保障性、监管性、工作热情高等优势,有助于其提供优质的辩护服务;而公设辩护人制度运作的专业化及"官僚方式"、可控性及可预测性、注重服务效率等特征,使其更能实现国家对刑事法律援助成本控制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美、英、加等国的实证研究佐证了上述的理论分析。
2013年01期 v.31;No.177 119-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77K] - 王杏飞;
人民调解意见是近年来在人民调解实践中产生的"新生事物",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与相应意见。人民调解意见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事实确认功能与沟通功能,为当事人之间的继续交涉提供了参照,同时也为人民调解与法院裁判之间的良性"竞争"提供了依据。现行立法对此缺乏规范,故需加强理论研究与制度建构。
2013年01期 v.31;No.177 128-1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4K] - 陈茂国;袁希;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就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实行的是个人制,其所存在的有违税负公平问题一直饱受诟病,现有的课税单位制度亟需改革。课税单位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应是以更为体现税负公平的家庭制取代个人制。家庭制在我国的确立也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课税单位家庭制取代个人制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明确指出了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的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也应迈向家庭制从而取代现行的个人制,并对家体制涉及的法律制度问题如税率、费用减除等进行了具体的探讨,以期对在我国实行家庭制有所裨益。
2013年01期 v.31;No.177 132-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