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大元;
自1954年宪法以来,在一院制下设置常设委员会的我国人大构造中,大会的宪法地位问题一直颇受关注。特别是在1982年宪法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后,常委会不仅享有了立法权,而且在立法数量以及立法权限等方面有时超出了其宪法界限,现实运作中常委会修改基本法律的宪法界限也被悄然打破;在决定权、人事权、监督权方面,大会的宪法地位出现了文本与现实之间的冲突。为了维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有必要完善现有的人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大会的职能,加强大会对常委会的制度性监督,保证全国人大的民主正当性与合法性。
2013年06期 v.31;No.182 3-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1K] - 宦吉娥;
我国现行宪法中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条款,国家自然资源保护义务条款,宪法至上的国家法制统一条款及相关的辅助条款构成了宪法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的国家相关规范供给,其具体形式包括宪法概念、基本国策、宪法规则、宪法原则,为矿产资源安全法规体系的构建确定了核心内容、价值诉求和技术性要求,在构建和完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法规体系时必须予以重视。但这些规范自身也存在缺失,需通过宪法解释、立法积极作为等途径加以完善。
2013年06期 v.31;No.182 18-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3K] - 徐汉明;
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关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关乎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与合理创新的有机统一、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有效管理与优质服务的有机统一、各司其职与相互衔接的有机统一、程序正当与高效便捷的有机统一;主要任务包括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科学决策机制、科学推进立法工作、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始终坚持公正司法、注重强化法律监督、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八个方面。全面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要树立法治思维、健全制度体系、坚持项目推进、建立评价体系、注重政策导向、加强理论研究。
2013年06期 v.31;No.182 24-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6K] - 刘国利;吴镝飞;
文化多样性是多元文化形成的平衡状态。文化多样性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具有较大的利益涵盖性、价值包容性,能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文化多样性是实现自由、平等、正义的条件,是制度创新的条件,也是建立良好秩序的条件。
2013年06期 v.31;No.182 32-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3K] - 黄学贤;杨红;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困境的形成既有制度设计自身的问题,也有外部机制对于管辖的影响。现有的改革与探索应当关注提级管辖不宜绝对化、异地管辖急需法定化、对非讼案件的管辖缺乏足够重视等问题。面对新近开展的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对于可能出现的立案审查不严格、人员调配有难度、诉讼成本增加、审理与执行面临新挑战等困难需及早应对。如欲走出行政诉讼管辖之困境,即应突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目的,提升行政首长的法治思维,赋予当事人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和异议权。
2013年06期 v.31;No.182 38-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6K] - 王强军;
常规的引渡途径由于受到引渡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的制约,使得通过引渡实现境外追逃异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主权国家的对违反本国相关法律的外国人的遣返制度客观上能够帮助我们实现境外追逃。并且具有便捷性等五大优势,而为了较好地利用遣返实现境外追逃,我们也应当在研究相关国家的遣返制度、信息提供、证据提供、改善国家法治形象等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从而实现我们境外追逃的目的。
2013年06期 v.31;No.182 45-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7K]
- 甘培忠;周游;
从两大法系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变迁路径来看,各国的历史背景存在巨大差异,并且近现代企业类型的分化进一步放大了这种差异的表象。然而,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路径仍呈现出强烈的趋同态势,这一点在公司形式的交集融合中体现得充分明显。毋庸置疑,这种变迁不再单纯是商人实践的自然选择,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渐次加强对企业变迁的干预,以实现国家需求与私人创新的契合。这一历程的成败,取决于国家对企业发展的干预是否得当,中国未来的实践也必定如此。
2013年06期 v.31;No.182 68-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4K] - 马一德;
董事勤勉义务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其关涉公司、股东、董事等公司各参与方的利益平衡。从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董事勤勉义务裁判标准的立法及判例来看,董事勤勉义务的裁判标准根植于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其中董事的职权机制、监督机制、任免机制以及董事所处的情境决定了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标准。我国法上董事勤勉义务裁判标准不够清晰,相应的规范未注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实情,这使得董事勤勉义务制度未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为此我国法应从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的具体状况出发,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具体裁判标准并辅之以衡平机制,同时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以此使得董事勤勉义务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性互动。
2013年06期 v.31;No.182 75-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26K] - 楼晓;
信托理论中蕴含的所有权人缺位及受托人代理风险使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中利益冲突及权利滥用成为无可回避的问题。新修订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修订草案中设定的公司型基金这一独特的商业组织形式,最终仅以附则方式用"公司"二字对此作了模糊的表述,并未规定其治理结构的框架。而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中运行良好且极具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亦并不适合成为我国未来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主要核心组织。相反,加强董事的信托个人责任及赋予基金股东集体诉权应作为我国未来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内容。
2013年06期 v.31;No.182 86-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4K] - 黄莎;
环境危机的出现和生态文明的倡导赋予知识产权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对知识产权法进行生态化改造,首先须论证其正当性。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生态经济的科技观和人学观、环境正义和环境公平理念构成了知识产权法生态化的理论基础,它们与知识产权法生态化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共同阐明了知识产权生态化的正当性内涵。
2013年06期 v.31;No.182 94-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9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