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专论·争鸣

  •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内容、特征和实施条件

    邹平学;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根据宪法、通过基本法设立的国家管理香港这一特殊地域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制度,二是中央权力行使的制度,三是特别行政区内部行使高度自治权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特征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享有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权、保持原有的普通法制度并享有终审权、允许保留其他的原有的制度基本不变、制度设置和实施方式法治化程度非常高。在香港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源自主权者的政治决断,这种政治决断受制于决定采取何种制度形式的实施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一是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二是维护中央的管治权威,三是维护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四是只能在国家的具有特殊历史和现实原因的部分地区实行,五是符合国家建设和发展战略要求。

    2014年01期 v.32;No.183 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K]
  • 论财产责任下的责任财产

    宋刚;

    民事责任经历了从身体责任到财产责任的演变过程。财产责任的确立同时导致了财产功能扩张,从财产的使用收益的积极功能,扩张到满足责任的消极功能。财产消极功能的实现,需要确定责任财产的范围,因此责任财产的界定非常重要。目前,责任财产的界定规则是法定的,排除了约定的可能,但是这种方式过于僵化,建议考虑在责任财产的界定规则上引入约定规则。

    2014年01期 v.32;No.183 10-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9K]
  •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化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朱广新;

    以年龄标准划一地确定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有何种程度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论如何确定年龄界线,皆难免存在过分保护未成年人与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无法得到保护的双重局限性。为尽可能减少此种局限性,像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在类型化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上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规范模式。我国《民法通则》在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时,虽然以拟制成年制缓和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类型的局限性,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类型的局限性则明显认识不足。一些学者由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蕴缺乏深刻理解,对现行无民事行为能力类型作出了严重背离强行法属性的解释。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理念与规定,为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与行为自由,我国未来编纂民法典时,宜考虑完全取消无民事行为能力类型,规定未成年人不管年龄大小原则上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14年01期 v.32;No.183 18-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06K]
  • 论非讼事件审判的程序保障

    郝振江;

    在审理非讼事件时,合理的程序保障能够对审判权形成有效的制约、有利于发现事件真实并增加公众对审判的认同。但这种程序保障应当与非讼程序的简易、迅速及经济等特点实现良好的平衡,因此通常仅限于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程序保障的对象包括申请人和其他各类关系人,内容则包括陈述权、获悉通知权、笔录阅览权、证据调查申请权以及法院的斟酌义务等。关系人的协助义务在性质上也可以视为程序保障的一个方面。

    2014年01期 v.32;No.183 27-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1K]
  • 刑事证据的定量分析

    刘广三;

    本项研究采取调查问卷方式,选取我国东西南北中有代表性的七个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刑庭的法官作为调查对象,对我国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涉及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刑事证据的认定、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进行定量分析。以期发现我国的刑事法官对于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其年龄、文化程度、审判年限、办理案件数量等因素之间的相关性,并且得出结论:应当从影响刑事法官认定证据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着手,增强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据运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2014年01期 v.32;No.183 34-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6K]
  • 后危机时代对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法律化的冷思考

    黎四奇;

    后危机时代,在政治影响及学界的推波助澜之下,作为遏制与克服金融危机的一剂良方,宏观审慎监管的作用与魅力被推置了一个难以复加的程度。在主流金融国家的"胁同效应"下,其似乎成为了世界各国金融法律制度革新的蓝本,并因此而使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具有了绝对真理的成份。理念与制度都是一柄双刃剑,若在狂热之下,人类不能从反面正视理念本身的缺陷,那么这本身就是一种自伤性的风险,因此理性且辩证地认知宏观审慎监管是当下制度创新中所不得不认真思考的原则性问题。

    2014年01期 v.32;No.183 44-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8K]
  • 草率的言论和粗暴的批评:从“7·16微博事件”看法学研究的教条化

    桑本谦;

    在"7·16微博事件"中,发言者和批评者都没有对问题本身做深度的思考。这一事件折射了法学研究中的教条化倾向。以"保护妇女性权利"为核心的教条化说辞掩盖了强奸入罪的制度背景以及人类性规范和性心理的高度复杂性。而一旦抛弃这条教条化说辞,关于强奸犯罪的许多隐蔽的大众共识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就可以被揭示出来,并获得理解。

    2014年01期 v.32;No.183 55-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0K]
  • 行政合同的司法探索及其态度

    叶必丰;

    当事人的诉辩迫使法院表明对行政合同的态度,从而在司法上逐渐形成了行政合同的定义、区别于民事合同的特征、行政合同的缔结要件、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条件、行政合同履行争议的救济途径以及行政合同履行纠纷的判决类型。司法上对行政合同的认定尚未形成稳定的状态,但非财产关系合同的存在反映了行政合同的制度建设需求。法院对行政合同的认识,并非立法的体现,而是寻求学说支持的结果。

    2014年01期 v.32;No.183 66-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1K]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治

  • 生态实践理性:话语创设、法学旨趣与法治意蕴

    柯坚;

    本文从生态实践理性的话语创设出发,将其作为一个具有解释力、批判力的实践理性哲学与实践伦理话语,探讨了生态实践理性的人本主义的法学旨趣及其以社会对话、沟通和协商为基础的社会建构的环境保护法治意蕴,并对生态实践理性观照下的环境法进行了"理想类型"的反思和探索。

    2014年01期 v.32;No.183 75-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2K]

国际法论坛

  • 论中国国际法心态的构成因素

    何志鹏;

    中国的国际法观念是国际关系中行为体自身状况和国际社会环境互构的心理映射,是国际政治结构、国际法局面与中国自身状况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其表现在中国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和各实践环节,最终形成心理的认知和判断。中国对国际法持敬而远之的态度,这是国际法自身大国强权与中国近代落后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共同决定的,具体表现为国际法对中国的负反馈和中国国际法知识和能力的不足。预期加强中国的国际法立场、提升中国参与国际立法和对国际法实施的监督、国际司法的积极程度,必须改善国际法心态,其途径则是强化中国国际法律知识积淀、增加自身的法律参与和应用能力。

    2014年01期 v.32;No.183 82-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58K]
  • 国际法框架下的现代海权与中国的海洋维权

    江河;

    周边海洋争端的激化使中国的海洋权益日益被侵犯,大国的兴衰史也表明强大的海权是中国海洋权益维护的基本前提。国际法的双重法理和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为现代海权的界定提供了理论框架。海权的权力属性要求中国通过海洋强国战略来强化其海权,从而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互动中加强在国际海洋立法和实施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以有效地确立中国在海洋法律秩序中的基本权利。同时,现代海权的权利属性要求中国逐步适应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的发展趋势,并在南海仲裁案的启示下制定出其海洋维权能力建设的路线图。而现代海权双重属性的互动揭示了外交战略和法律战术的结合是中国海洋维权的最有效途径。

    2014年01期 v.32;No.183 92-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91K]

外国法制

  • 论国会调查权的宪法界限

    郑贤君;

    立宪政府是一种有限政府,任何国家权力都须受到限制,国会调查权亦不例外。基于权立分立与人权保障双重原则,在服从目的正当这一普遍原则的前提下,调查权须在国会授权范围内运行,并不得为宪法所禁止。国会调查权既不得侵犯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权力,也不得对个人权利造成过度侵害。在个案中,决定调查权是否逾越宪法界线是法院的任务。调查权与行政与司法机关的界限属于机关权限争议,法院须综合各种因素判断何者属于不得被国会侵犯的核心;调查权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属于严肃的宪法问题,法院亦需在平衡个人事务与政府需要的前提下做出判断。我国可借鉴相关国家的做法,在适当时机制定法律规范调查权的运行,确保国家各机关履行核心职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2014年01期 v.32;No.183 107-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53K]
  • 美国特拉华州二重代表诉讼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王淼;许明月;

    为解决股东代表诉讼在母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困境,美国一些州的法院在判例法上引入了二重代表诉讼制度。2010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针对Lambrecht v.O’Neal案作出的判决,第一次系统阐明了二重代表诉讼的适用框架,并确立了其判断基准。在我国,公司内部控制人通过母子公司架构排除股东代表诉讼的现象也并不少见,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母子或多重公司结构下保护母公司股东利益,有必要引入二重代表诉讼制度,美国特拉华州的实践无疑会给我国有益启示。

    2014年01期 v.32;No.183 116-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65K]
  • 美国宪法修正案与其死刑制度改革

    魏昌东;

    联邦体制之下的美国死刑立法与制度改革,并非简单的州际立法取舍与司法适用标准变革问题,而是历时经久、事关宪法效力的根本问题。美国死刑改革作为世界死刑多元化改革模式中一个独立而有益的范本,其发展经历了以立法改革为中心向以司法控制为中心的转变。宪法确立的"二元联邦"制、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是宪法修正案影响美国死刑变革的制度基础。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残酷与不寻常刑罚"条款进行"进化中的伦理标准"解释,不断调整死刑适用程序与实体标准,构建出以程序上的"双阶程序"、实体上削减与引入法定加重情节限制为核心的死刑裁量制度,开创了死刑立法与司法改革的双向互动局面。

    2014年01期 v.32;No.183 127-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84K]

立法研究

  • 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困境及路径选择

    汪全胜;张芃;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立法自1987年酝酿开始,经过了20多年艰难的探索历程,至今仍然没有提上立法议程,其最大的困境与阻力是来自于既得者利益阶层即政府官员本身,它们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政策规制的对象。但是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必然要出台,根据我国现有的制度环境约束,宜走"地方立法先行先试",最后实现"中央立法"的思路。作为完整与科学的官员财产申报立法,我国应对申报主体、客体、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全方位的设计。

    2014年01期 v.32;No.183 139-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64K]
  • 民事指定再审制度的困惑与完善路径

    刘冬京;喻德红;

    民事指定再审制度是与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提级管辖制度相配套而存在的,其在分流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部分案件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指定再审制度却基本上处于被闲置的状态。因为,无论是诉讼原理上还是运作程序中都存在着掣肘其功能发挥的因素。本文认为,只有明确指定再审的案件范围,赋予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法院以撤销原审裁判的权力,规定指定再审如需发回重审的,应当发回受指定法院的下一级法院,并对指定再审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才是完善指定再审制度的基本路径。唯有如此,才能使被指定再审法院的审判具有正当性。

    2014年01期 v.32;No.183 149-1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89K]

刑事法专栏

  • 刑事卷宗移送制度的轮回性改革之反思

    蔡杰;刘晶;

    在庭前卷宗移送方式上,我国刑事诉讼经历了全案移送主义——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全案移送主义的改革轮回。我国法律界一直将全案移送主义与庭前预断划上等号。解决我国刑事诉讼庭前预断的出路不在于采用何种方式的卷宗移送制度,关键在于完善公诉审查和庭前准备程序,以及进一步理顺诉审关系,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等。

    2014年01期 v.32;No.183 156-1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93K]
  • 刑事审级制度的两种模式:以中美为例的比较分析

    王超;

    根据审级制度的功能结构、初审程序与上诉程序之间的功能划分、审级制度的构造等方面的差异,可以将中美两国的刑事审级制度分别归结为纠纷解决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和规则治理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中美两国之所以实行不同的刑事审级制度模式,与两国的法律传统具有重要关联。规则治理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有助于充分发挥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各自优势,促进不同审级之间的功能区分。尽管纠纷解决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体现了法院解决纠纷的审慎态度,但是容易导致初审程序与上诉程序之间的恶性循环。

    2014年01期 v.32;No.183 163-1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90K]
  • 论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刑法规制

    刘晓山;

    散布"航空诈弹"行为是《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界定的"非法干扰行为",其法律性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散布"航空诈弹"构成犯罪的行为要素必须具备恐怖性、欺骗性、传播性强的特点;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犯罪客体不是公共安全而是社会管理秩序。本罪只能作为结果犯处理,不应当升格成举动犯。本文对于本罪危害结果的认定给出了细化、具体标准;并提出对此罪的处罚应当体现"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的观点。

    2014年01期 v.32;No.183 170-1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87K]

法律实务

  • 所有权保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王利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所有权保留相关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解释对所有权保留适用范围的限制过于严格,有关买受人期待权的规定仍不具体,对取回权的行使条件的规定尚不全面,取回的程序及取回权与合同解除的关系等也未作明确规定,该解释也未涉及到所有权保留中的登记制度,有待于在今后进一步完善。

    2014年01期 v.32;No.183 176-1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8K]
  • 对“8·16光大事件”内幕交易定性之质疑

    陈洁;曾洋;

    "8.16"光大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一起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本文针对证监会就该事件的处理情况,从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出发,结合"利用未公开信息"以及对冲止损的相关问题,对光大异常交易事件及其对冲减亏交易的定性、信息披露与抗辩等进行法理分析和逻辑推演,以求弥补监管疏漏,修正相关立法,裨益未来市场。本文认为,就法律适用的技术层面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运行规律的角度考量,证监会对光大事件的处理结果无论在法律规则的准确把握还是市场逻辑的理性坚守方面都值得商榷。

    2014年01期 v.32;No.183 184-1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9K]
  • 略论景观纠纷的私法解决及其路径选择

    裴敬伟;

    良好而优美景观构成现代人居环境的重要因素,当代社会与景观相关的纠纷亦随之增加。景观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如果从公私法分立角度看,一般是适用公法规制而拒绝私法救济。但现实中,囿于公法缺位,以及景观保护的重要性,私法解决路径成为必然选择。通过分析景观纠纷对于所有权、人格权以及习惯规则的适用,发现其要实现私法保护仍存不足。只有在承认景观利益具有客观价值基础上,将其纳入侵权法调整对象的范畴,才能为私法救济的实现提供一定可能性。

    2014年01期 v.32;No.183 192-1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7K]

  • 国际投资协定一般例外条款研究——与WTO共同但有区别的司法经验

    梁丹妮;

    近年来,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仲裁案件不断涌现,过分倾向于投资者保护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饱受批评,发达国家积极推进国际投资协定制度改革,包括增加新条款以重新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权利义务。本文探讨国际投资协定是否有必要增设一般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允许东道国为实现保护如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等目标而豁免投资保护义务,以确保国际投资协定与国家公共政策之间的一致性。

    2014年01期 v.32;No.183 100-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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