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汉明;林必恒;张孜仪;徐晶;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改革历经了由酝酿准备到"两高"自主启动;由司法机关内部推动向中央决策组织推进;由完善工作机制向触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三大转变与跨越,但仍存在顶层设计协同性不够、"问题导向"不足,滞后于经济社会文化改革的"时滞现象"。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低职业化、司法权配置异化、司法保障"分灶"固化、人权司法保障弱化等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破解。因此,应强调理念引领,形成司法体制改革的向心力;强化制度规范,构建现代司法制度模式,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注重方法优化,增强司法体制改革整体实效。
2014年04期 v.32;No.186 33-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8K] - 伍华军;
民主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实践经验表明,民主制度和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依赖文明的政治制度,还必须辅助以健全的公民文化、丰富的政治实践来共同完成。因此,利益相关方,尤其是公民个人,对政治权力运行和监督的介入就显得尤为必要。政治参与本身不仅是政治民主的体现,而且也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参与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政治参与程度和政治参与水平的高低反映了这个国家民主发展的程度和政治发展的水平。在整个过程中,公民意识的内在驱动力和对政治生态环境的促进与形塑,对制度的有效运行、决策的有力执行和政治社会化的有序推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4年04期 v.32;No.186 46-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K] - 刘艳红;
实质刑法以理性主义为思考方法,以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为哲学基础,主张形式与实质二分的罪刑法定原则;实质刑法主张实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是开放的实质评价类型,违法性本质是考虑利益衡量的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规范责任论且责任要素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过失和期待可能;主张客观实质的共犯理论,并从客观主义视角运用实质分析方法回应或处理诸如共犯的处罚根据、共犯本质、共犯与正犯的区分等众多具体问题。实质的刑法解释论贯穿在实质刑法体系化构建之始终,其重要性彰显无遗。体系化视野下的实质刑法观是刑法知识教义学化的体现,它是对我国刑法知识的建设性思考。
2014年04期 v.32;No.186 56-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7K] - 吴真文;
哈特的法律语言分析方法源于弗雷格的语言哲学观、罗素的日常语言哲学观、维持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观。哈特从法律语言的简洁性、法律语言的中性化、法律中抽象术语的释义法等三个方面继承了边沁、奥斯丁的法律语言观。哈特的法律语言观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坚持法律语言使用的具体性和日常性;第二,反对法律范畴的定义,主张采用描述的方法;第三,注重法律语言的精准性、反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2014年04期 v.32;No.186 70-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K] - 刘雁鹏;冯玉军;
面对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学界有观点认为需要通过司法权威化解舆情审判,但这种观点在事实认知上模糊了影响案件判决的因素和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在经验依据上高估了美国司法对民意的抵御能力,并且忽视了程序对民意的吸收;在理论证成上片面的理解了权威并错置了司法权威与民意认可的因果关系。化解民意对司法的干预不应该沿着司法权威的道路,相反,司法权威应的树立应当探寻民意认可的路径。
2014年04期 v.32;No.186 77-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K] - 蓝寿荣;
劳动者休息权是一个国际学术问题。虽然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但对劳动者休息权的研究则相当薄弱,学界通行的认识也存在诸多不够之处。劳动者休息权首先是人权,进而才是法定权利。劳动者休息权的人权属性突出地表现为它是人人所享有的,体现劳动者维持尊严、谋求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决定了在其基本定位和权利内容上都致力于贯彻正义价值的理念。劳动者休息权的人权属性和正义价值取向,体现了其承载的社会意义及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2014年04期 v.32;No.186 84-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4K]
- 吴小评;
"会前沟通"作为一种新机制,不仅不排斥独董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而且能使独董在看似"宽松和谐"的协商过程中更好地履行其监督与决策职能。在"会前沟通"中,独董意见作为一种交流内容,只有在沟通主体愿意的情况下才具有制约作用;在董事会议中,独董意见则是一种依法表决,即使高管不接受也具有制约作用;两种机制各有长短,宜灵活运用,不可厚此薄彼。完善"会前沟通"机制股权结构是基础,公司领导层是关键,程序性规则是保障;建议将工作笔录制度引入"会前沟通"程序,以督促独董规范履职,并为其工作业绩留痕。
2014年04期 v.32;No.186 97-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K] - 张凇纶;
交易安全是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实际上蕴含了大量的谬误。交易安全理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物权法的目的论论证并未提供保护善意第三人和放弃原权利人的社会福利增损对比,逻辑缺陷明显;二是物权法出于保护交易安全设定了一系列强制性规范(包括物权变动、物权法定以及一物一权),但这忽视了交易安全的个体性特质:交易安全达到何种水准,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对风险和收益的判断。交易安全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自主衡量,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足以自发调控大部分交易风险。传统物权法希望对交易安全提供强制性的统一保护,这必然带来低效以及对市场和交易的不当干预。交易安全不是物权法的核心价值,它只是促进交易的手段之一。
2014年04期 v.32;No.186 104-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K] - 吕群蓉;
医疗损害责任的分配是医患之间矛盾的根本所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尽管与交强险同属于强制保险,但二者有很大不同,其产生缘于患者和医务人员所面对的医疗风险,实际是国家和政府为衡平医患之间利益、调节医患矛盾,对医疗损害责任和风险再分配的一项责任保险制度。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畴,但我国侵权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调整囿于过错责任的藩篱而无法实现对患者医疗损害的填补,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医患关系紧张,医疗风险无法分散,医疗资源代际分享不公平。因此我国应当构建以无过错补偿责任为基础、政府和患者参与投保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侵权法的衔接。
2014年04期 v.32;No.186 112-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0K] - 王子灿;
基于预防科学不确定性带来的环境风险,以及对科学技术乐观主义的反思,在环境法中率先引入了风险预防原则。虽然在风险预防原则的含义、性质与地位等问题上存在争议,但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以其明确且统一的核心理念为规制环境风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铬鞣皮废料制备食用明胶专利"事件的分析,主张在专利法中确立并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并通过专利审查中风险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避免发明专利可能带来的人体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社会风险,从而促使专利法在推动社会科技进步的同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科学技术潜在风险的发生。
2014年04期 v.32;No.186 119-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K]
- 陈金林;
随着矫治与改善理论的无效性被普遍地接受,刑罚再次陷入了正当化的危机之中。一种能够使刑罚走出正当化危机的理论,必须根据自身的理论属性,一方面通过经验有效性与(或)规范妥当性的检验,另一方面对刑罚的内容与形态、刑罚所涉的主体以及刑罚的存在范围作全面的合理阐释。传统的特殊预防理论、威慑的一般预防理论、报应理论以及综合理论都无法达到前述标准。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以"民众对规范有效性的认同"缓和了刑罚经验有效性的逼问,以宏观上回应民众期待与微观上的"合比例原则"兼顾了民众与罪犯的利益,并能对经验研究的结论持开放的态度。结合部分经验性结论和相关原则,这种理论能解除刑罚的正当化危机。
2014年04期 v.32;No.186 154-1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K] - 汪祖兴;
无权仲裁在谱系类型上应当包括因管辖机构和裁决事项两类原因而导致的四种情形,我国现行立法仅对其中三种无权仲裁之情形提供司法救济,对非属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擅管双方争议之无权仲裁情形,则处于无可救济的司法困境。此种无权仲裁情形于逻辑上固能成立,但于实践而言则实属反常和罕见。贸仲委内部机构的非合意裂变所引起的系列仲裁案例将此种逻辑可能(其中潜伏着无权仲裁之危机)造就成了现实。鉴于其根本否定仲裁自治的基本法则,扰乱了仲裁机构彼此之间的管辖秩序,故应在规则层面补全其救济依据,并通过在仲裁管辖、裁决执行和域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三阶段的制度安排,建构起针对此种无权仲裁及其裁决的综合救济体制。
2014年04期 v.32;No.186 164-1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K] - 张榕;
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和能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司法创新层出不穷,但这些司法创新基本上属于政治性和法外工作方法上的能动司法。就其结果而言,无论在改善法院的政治地位方面,或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均收效甚微。事实上,一个不能彰显专业性和职业自律品格的司法权不但不能得到政治权威的尊重,亦无法获取普通民众的肯认。因此,应当深刻反思法院一直以来对司法困局的破解路径,并探寻当今中国司法价值的本质依托之所在。
2014年04期 v.32;No.186 172-1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K] - 宋高初;
当前我国学界关于死亡赔偿金定性存在着精神损害抚慰金、物质损失赔偿金之争论;司法界则倾向于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不悖于当前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及立法精神情形下,为体现司法为民、诉讼效益,应从价值角度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物质损失赔偿金。为破解由此所致执行困境,法院可通过引导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自行协商并构建或完善委托律师执行财产调查机制。
2014年04期 v.32;No.186 178-1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