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稿

  • 论两岸协议的接受

    周叶中;段磊;

    两岸协议的接受,是两岸协议实现从"民间私协议"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过程,也是协议从"两岸间"转变到"两岸内"的过程。这一过程对于两岸协议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目前,大陆和台湾的两岸协议实施制度存在着协议性质不明、正式制度缺失和"斗争性"政党政治影响等理论与现实困境。在当前的协议接受制度完善过程中,只有通过明确协议的法理定位,释明协议与两岸域内法律体系的关系,进而完善协议体系化建设、确立正式的接受制度、引入公民参与理论,才能消解现实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保障两岸共识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2014年04期 v.32;No.186 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92K]
  • 行政复议的理念调整与制度完善——事关我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的重要修改

    杨海坤;朱恒顺;

    针对目前学界和实际部门比较流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完善必须遵循进一步"司法化"途径的主张,本文从调查所得的实际情况出发,认为当下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途径在于强调其行政性和效率性,并在此前提下补充或增强其"司法性";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关键还在于使行政复议机关承担起应有的严格的行政法律责任。为此,应该夯实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基础,调整、更新其理念,并建立行政机关即时自我审查制度、普遍设置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制度、原则上废除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制度以及确立由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后一律担当行政诉讼被告等制度。

    2014年04期 v.32;No.186 18-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7K]

评论·专论·争鸣

  •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制度与方法

    徐汉明;林必恒;张孜仪;徐晶;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改革历经了由酝酿准备到"两高"自主启动;由司法机关内部推动向中央决策组织推进;由完善工作机制向触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三大转变与跨越,但仍存在顶层设计协同性不够、"问题导向"不足,滞后于经济社会文化改革的"时滞现象"。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低职业化、司法权配置异化、司法保障"分灶"固化、人权司法保障弱化等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破解。因此,应强调理念引领,形成司法体制改革的向心力;强化制度规范,构建现代司法制度模式,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注重方法优化,增强司法体制改革整体实效。

    2014年04期 v.32;No.186 33-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8K]
  • 公民意识:对公民政治参与的促进与形塑

    伍华军;

    民主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实践经验表明,民主制度和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依赖文明的政治制度,还必须辅助以健全的公民文化、丰富的政治实践来共同完成。因此,利益相关方,尤其是公民个人,对政治权力运行和监督的介入就显得尤为必要。政治参与本身不仅是政治民主的体现,而且也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参与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政治参与程度和政治参与水平的高低反映了这个国家民主发展的程度和政治发展的水平。在整个过程中,公民意识的内在驱动力和对政治生态环境的促进与形塑,对制度的有效运行、决策的有力执行和政治社会化的有序推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4年04期 v.32;No.186 46-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K]
  • 实质刑法的体系化思考

    刘艳红;

    实质刑法以理性主义为思考方法,以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为哲学基础,主张形式与实质二分的罪刑法定原则;实质刑法主张实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是开放的实质评价类型,违法性本质是考虑利益衡量的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规范责任论且责任要素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过失和期待可能;主张客观实质的共犯理论,并从客观主义视角运用实质分析方法回应或处理诸如共犯的处罚根据、共犯本质、共犯与正犯的区分等众多具体问题。实质的刑法解释论贯穿在实质刑法体系化构建之始终,其重要性彰显无遗。体系化视野下的实质刑法观是刑法知识教义学化的体现,它是对我国刑法知识的建设性思考。

    2014年04期 v.32;No.186 56-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7K]
  • 哈特的法律语言观探析

    吴真文;

    哈特的法律语言分析方法源于弗雷格的语言哲学观、罗素的日常语言哲学观、维持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观。哈特从法律语言的简洁性、法律语言的中性化、法律中抽象术语的释义法等三个方面继承了边沁、奥斯丁的法律语言观。哈特的法律语言观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坚持法律语言使用的具体性和日常性;第二,反对法律范畴的定义,主张采用描述的方法;第三,注重法律语言的精准性、反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2014年04期 v.32;No.186 70-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K]
  • 对“通过重塑司法权威化解民意审判”之批判

    刘雁鹏;冯玉军;

    面对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学界有观点认为需要通过司法权威化解舆情审判,但这种观点在事实认知上模糊了影响案件判决的因素和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在经验依据上高估了美国司法对民意的抵御能力,并且忽视了程序对民意的吸收;在理论证成上片面的理解了权威并错置了司法权威与民意认可的因果关系。化解民意对司法的干预不应该沿着司法权威的道路,相反,司法权威应的树立应当探寻民意认可的路径。

    2014年04期 v.32;No.186 77-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K]
  • 休息何以成为权利——劳动者休息权的属性与价值探析

    蓝寿荣;

    劳动者休息权是一个国际学术问题。虽然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但对劳动者休息权的研究则相当薄弱,学界通行的认识也存在诸多不够之处。劳动者休息权首先是人权,进而才是法定权利。劳动者休息权的人权属性突出地表现为它是人人所享有的,体现劳动者维持尊严、谋求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决定了在其基本定位和权利内容上都致力于贯彻正义价值的理念。劳动者休息权的人权属性和正义价值取向,体现了其承载的社会意义及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2014年04期 v.32;No.186 84-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4K]

民商法研究

  • “会前沟通”:独立董事履职本土化探疑

    吴小评;

    "会前沟通"作为一种新机制,不仅不排斥独董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而且能使独董在看似"宽松和谐"的协商过程中更好地履行其监督与决策职能。在"会前沟通"中,独董意见作为一种交流内容,只有在沟通主体愿意的情况下才具有制约作用;在董事会议中,独董意见则是一种依法表决,即使高管不接受也具有制约作用;两种机制各有长短,宜灵活运用,不可厚此薄彼。完善"会前沟通"机制股权结构是基础,公司领导层是关键,程序性规则是保障;建议将工作笔录制度引入"会前沟通"程序,以督促独董规范履职,并为其工作业绩留痕。

    2014年04期 v.32;No.186 97-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K]
  • 关于“交易安全理论”:批判、反思与扬弃

    张凇纶;

    交易安全是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实际上蕴含了大量的谬误。交易安全理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物权法的目的论论证并未提供保护善意第三人和放弃原权利人的社会福利增损对比,逻辑缺陷明显;二是物权法出于保护交易安全设定了一系列强制性规范(包括物权变动、物权法定以及一物一权),但这忽视了交易安全的个体性特质:交易安全达到何种水准,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对风险和收益的判断。交易安全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自主衡量,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足以自发调控大部分交易风险。传统物权法希望对交易安全提供强制性的统一保护,这必然带来低效以及对市场和交易的不当干预。交易安全不是物权法的核心价值,它只是促进交易的手段之一。

    2014年04期 v.32;No.186 104-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K]
  • 论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以无过错补偿责任为分析进路

    吕群蓉;

    医疗损害责任的分配是医患之间矛盾的根本所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尽管与交强险同属于强制保险,但二者有很大不同,其产生缘于患者和医务人员所面对的医疗风险,实际是国家和政府为衡平医患之间利益、调节医患矛盾,对医疗损害责任和风险再分配的一项责任保险制度。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畴,但我国侵权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调整囿于过错责任的藩篱而无法实现对患者医疗损害的填补,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医患关系紧张,医疗风险无法分散,医疗资源代际分享不公平。因此我国应当构建以无过错补偿责任为基础、政府和患者参与投保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侵权法的衔接。

    2014年04期 v.32;No.186 112-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0K]
  • 专利法的“绿化”:风险预防原则的缘起、确立和适用

    王子灿;

    基于预防科学不确定性带来的环境风险,以及对科学技术乐观主义的反思,在环境法中率先引入了风险预防原则。虽然在风险预防原则的含义、性质与地位等问题上存在争议,但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以其明确且统一的核心理念为规制环境风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铬鞣皮废料制备食用明胶专利"事件的分析,主张在专利法中确立并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并通过专利审查中风险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避免发明专利可能带来的人体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社会风险,从而促使专利法在推动社会科技进步的同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科学技术潜在风险的发生。

    2014年04期 v.32;No.186 119-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K]

国际法论坛

  • 从乌克兰危机看核不扩散问题——兼论《布达佩斯安全保证备忘录》

    黄德明;李若瀚;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结构性缺陷使得国际社会在新的核安全形势下面临更紧迫的核扩散危险。在乌克兰危机中,《布达佩斯安全保证备忘录》的失效进一步凸显出国际核不扩散外在安全保证机制的有效性问题,而外在安全保证机制的失灵会增加国家主动寻求发展核武器的可能,从而导致产生更大范围的核扩散危险。面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成员应通过积极推动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内部改革、优化国家内部核安全组织结构、建立相互确保安全的合作模式以实现防止全球核扩散加剧的目的。

    2014年04期 v.32;No.186 127-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6K]
  • 论对劫持航空器行为的法律规制

    盛红生;

    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突然失联,被人劫持的可能性并未被排除在外。假设飞机遭人劫持的猜测最终被证实,那么此次事件再一次提醒各国,通过法律手段防范和打击劫持航空器这种严重威胁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为了保障国际民航安全,各主权国家应当摒弃在恐怖主义定义上的分歧,以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重,积极参加打击劫持航空器行为国际公约,并履行本国参加国际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制定或者修改国内法,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对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进行规制。

    2014年04期 v.32;No.186 139-1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K]
  • 论21世纪航空安保国际法律规制面临的挑战和新发展——从马航MH370事件说起

    李寿平;

    "9·11"事件以来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的行为主体、犯罪形态等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些新兴国际航空罪行严重挑战了国际民航组织框架下现行的制止和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为应对危害航空安全的新兴罪行,国际社会应尽快推进《北京公约》等新国际条约的生效,加强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罪行的国际合作。同时各国也应在促进国际航空安保法律规制完善的同时,加强国内立法,建立起制止和惩治危害航空安全国际罪行的国际、国内法治机制。

    2014年04期 v.32;No.186 145-1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K]

司法实务

  • 刑罚的正当化危机与积极的一般预防

    陈金林;

    随着矫治与改善理论的无效性被普遍地接受,刑罚再次陷入了正当化的危机之中。一种能够使刑罚走出正当化危机的理论,必须根据自身的理论属性,一方面通过经验有效性与(或)规范妥当性的检验,另一方面对刑罚的内容与形态、刑罚所涉的主体以及刑罚的存在范围作全面的合理阐释。传统的特殊预防理论、威慑的一般预防理论、报应理论以及综合理论都无法达到前述标准。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以"民众对规范有效性的认同"缓和了刑罚经验有效性的逼问,以宏观上回应民众期待与微观上的"合比例原则"兼顾了民众与罪犯的利益,并能对经验研究的结论持开放的态度。结合部分经验性结论和相关原则,这种理论能解除刑罚的正当化危机。

    2014年04期 v.32;No.186 154-1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K]
  • 论无权仲裁的司法救济

    汪祖兴;

    无权仲裁在谱系类型上应当包括因管辖机构和裁决事项两类原因而导致的四种情形,我国现行立法仅对其中三种无权仲裁之情形提供司法救济,对非属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擅管双方争议之无权仲裁情形,则处于无可救济的司法困境。此种无权仲裁情形于逻辑上固能成立,但于实践而言则实属反常和罕见。贸仲委内部机构的非合意裂变所引起的系列仲裁案例将此种逻辑可能(其中潜伏着无权仲裁之危机)造就成了现实。鉴于其根本否定仲裁自治的基本法则,扰乱了仲裁机构彼此之间的管辖秩序,故应在规则层面补全其救济依据,并通过在仲裁管辖、裁决执行和域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三阶段的制度安排,建构起针对此种无权仲裁及其裁决的综合救济体制。

    2014年04期 v.32;No.186 164-1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K]
  • 对地方法院司法创新之初步反思——以“能动司法”为叙事背景

    张榕;

    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和能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司法创新层出不穷,但这些司法创新基本上属于政治性和法外工作方法上的能动司法。就其结果而言,无论在改善法院的政治地位方面,或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均收效甚微。事实上,一个不能彰显专业性和职业自律品格的司法权不但不能得到政治权威的尊重,亦无法获取普通民众的肯认。因此,应当深刻反思法院一直以来对司法困局的破解路径,并探寻当今中国司法价值的本质依托之所在。

    2014年04期 v.32;No.186 172-1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K]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及执行困境之破解

    宋高初;

    当前我国学界关于死亡赔偿金定性存在着精神损害抚慰金、物质损失赔偿金之争论;司法界则倾向于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不悖于当前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及立法精神情形下,为体现司法为民、诉讼效益,应从价值角度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物质损失赔偿金。为破解由此所致执行困境,法院可通过引导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自行协商并构建或完善委托律师执行财产调查机制。

    2014年04期 v.32;No.186 178-1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K]

法史探究

  • 政治决断掩盖了“权力决断”——民元以来立宪的文化分析

    陈胜强;

    立宪主义强调宪法是政治运行的权原,政治运行须获得宪法的授权。政治决断论的制宪权理论认可人民(民族)的制宪权主体地位,并预设人民可凭藉其政治意志对自身存在类型和形式作出决断,从而制定宪法。然立宪主义国家主权所属与所在的分离现状有使制宪过程出现人民意志被控权集团意志僭越之虞,这在欠缺西方宪政文化传统的近代中国表现尤为明显。民元以来的立宪进程呈现出表面上的政治决断、实际上的"权力决断"的根本特征,控权集团通过操纵民意在制宪时灌输权力意志的诉求。这不仅说明了政治决断在原理上的可操作性,更反映出一元集权文化在民元以来立宪过程中的承续与传递。

    2014年04期 v.32;No.186 185-1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K]

法学随笔

  • 行政公益诉讼、社会主义及其他

    倪洪涛;

    公益诉讼制度建构伊始就在如下困境中左右摇摆:如何实现与传统诉讼特别是原告资格的理论相衔接,以及如何科学界定其适用的合理边界。当面对受损的公益时,大多会人为地将诉求进行"利害关系化"改造。但是,根据社会主义的制度本质,唯有大胆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创设,民众才更能接近法律层面上的"主人翁"地位,担当起"当家做主"的法律责任。我国未来行政公益诉讼的运行应与案例指导制双翼驱动,亦仰赖社会多元主体的生成,更无法脱离法治建设特别是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

    2014年04期 v.32;No.186 193-1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K]

  • 启事

    本刊编辑部;

    <正>一、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需要,扩大作者学术交流渠道,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和"中国期刊网"。作者著作权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该数据库。请在来稿时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二、鉴于本刊已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确定为该中心的重点课题

    2014年04期 v.32;No.186 1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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