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建强;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作为战胜国对日本国主权限制的结果,《日本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旧金山和约"签订后,宪法第9条被日本政府解释成为其宗旨并不否定独立国家固有的自卫权。然而这样的解释既偏离了宪法第9条的宗旨,也不能满足日本右翼势力的军事强国的愿望。此后,日本右翼势力曾先后掀起过数次改宪浪潮,意欲废弃宪法第9条。2014年日本内阁会议决定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本文以《日本国宪法》和国际法为视角,就日本政府和修宪阵营歪曲和平宪法的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就限制日本主权的期限和修改、废弃和平宪法的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论证,阐述了修改日本和平宪法不属于日本国排他性的主权事项。
2014年06期 v.32;No.188 20-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0K] - 罗国强;
日本政府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行为仅在程序上属于纯粹的国内管辖事项,而在内容上不能违法相关国际法。日本作为侵略战争的发动国而承担限制交战权的国际责任,乃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强行法的共同要求,日方擅自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日本限制集体自卫权,乃是以限制主权的方式承担其所犯下的战争罪行的国家责任的合理方式。日方意欲通过某种国内法上的运作摆脱其所承担的国家责任,不仅再次违反了国际法,而且必须为此承担更为严重的国家责任。
2014年06期 v.32;No.188 33-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K] - 陈道英;
日本内阁以阁议的形式修改宪法解释,承认日本在一定条件下享有集体自卫权,其实质是在难以对宪法第9条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以宪法解释的形式突破宪法规范,该阁议虽然具有宪法解释的名义,但由于超越了宪法解释的界限,因此实际上已经构成对宪法的违反。
2014年06期 v.32;No.188 41-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K]
- 叶海波;
童文认为司法中立是改善党的领导的关键,意义重大。但其有关司法政治中立是所有司法价值实现的前提、司法人员政治中立是司法中立的基础性制度保障、法官检察官应当冻结政党身份和政治结社权等主张,将司法政治中立而非法官独立审判视作中国司法改革的关键,夸大了党员身份对法官检察官司法行为的影响,误解了司法人员政治中立制度的重要性,忽视了其主张可能造成对法官检察官政治结社自由的不当限制,存在明显的认识误区。
2014年06期 v.32;No.188 48-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K] - 何荣功;
我国经济刑法的"肥大化"是"半市场半统制过渡经济体制"和"政府主导经济发展模式"投射于刑法的结果。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法益保护,秩序不具有成为刑法法益的当然性。在自由经济社会,经济犯罪的法益应当是经济自由,但在国家经济管制的背景下,经济刑法的范围最终是经济自由与经济管制调和、平衡的产物。没有具体法益侵害的场合,国家要慎重以危害经济秩序为由,将一定的行为规定或认定为犯罪。国家对经济刑法范围的设定要秉持开放的态度,避免刑法蜕变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阻碍力量。保护经济自由,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我国经济刑法发展的未来。
2014年06期 v.32;No.188 56-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3K] - 卢建平;
本文通过横向、纵向比较,客观描述了我国犯罪门槛下降的趋势,初步分析了这一趋势出现的原因及其影响与后果,并就其未来发展进行预测。本文认为,我国犯罪门槛的下降趋势,是法治进程加快、行政权受到限制的结果,会对犯罪数量、行政权、刑罚制度、刑法体系乃至刑事法治产生重大影响。可以预期,中国的犯罪门槛还将继续下降,其影响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这一趋势值得理论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2014年06期 v.32;No.188 68-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K] - 伍治良;
非营利组织系私法主体主导设立的、以促进公共利益或满足特定成员非经济性需求的组织,属非营利性私法组织。我国非营利组织内涵不清,分类混乱。域外非营利组织分类并存两种模式,区分社团公益型与互益型,未登记团体渐趋主体化,非营利公司成为新类型。我国应承继民事主体三元分类立法传统,采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之私法组织二分法,区分非营利组织之法人型与非法人型、社会团体之公益型与互益型,法人型非营利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与非营利公司,非法人型亦作相应分类。我国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分类之民法定位,须由修订的《民法通则》、统一的非营利组织法及相关单行法共同厘定。
2014年06期 v.32;No.188 77-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K] - 曾祥生;
配偶权是一种对物性的对人权,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其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并无理论上的障碍。各国或地区的司法实践之所以对此做法不一,实际上是其立法政策考量的结果。尽管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无过错配偶方并不能依此规定请求有过错并导致其婚姻破裂的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受害方不能得到有效救济。配偶权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价值所在,在于其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同时实现社会正义,并对离婚破裂主义所带来的弊端进行矫正。在完善我国有关立法时,应考量我国的伦理道德因素、社会因素及其他因素,有条件地承认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受侵权责任法的调整。
2014年06期 v.32;No.188 85-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2K] - 李喜莲;
剖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不难发现其既没有明确法官违法审判的诉讼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责任。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掣肘和前苏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影响。在程序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现实背景下,重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尤显必要。诉讼法律责任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且该制度是确保民事诉讼程序自治和实现诉讼公正及诉讼效率的必要保障。因此,强化正当程序理念,整合现有法律规范,明确法官违法审判的诉讼法律责任,细化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责任,使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实现体系化并切实得到落实,乃是确保民事诉讼法正常施行的必要举措。
2014年06期 v.32;No.188 97-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K] - 周围;
研究工具是生物制药产业运营和发展的关键技术,需要利用专利制度予以保护。但素以保护范围宽泛而著称的美国专利法在实践中对研究工具可专利性的认识并不明确统一。这一方面是由于研究工具技术内容与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抽象思想的密切关联,另一方面是由于申请研究工具专利常采用的具有"先占"效应的延展性权利要求所致。因此,对研究工具可专利性的探析需从可专利主题范围、授权实质要件和专利申请说明书诸项要件着手,以期为中国专利法在应对研究工具可专利性问题时提供些许借镜。
2014年06期 v.32;No.188 106-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9K]
- 赵渊;罗培新;
互联网金融是最近一年兴起的新生事物。虽然其本质并未脱离金融的概念,但是在对其进行监管时,"金融特许制"和"强制信息披露"这两大传统的监管工具却可能因为"着力点"不准,而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此外,互联网金融引发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以及对金融产品的重新整合和创新,将导致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出现结构错位的问题,削弱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有鉴于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应当对当前监管机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2014年06期 v.32;No.188 118-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K] - 王建文;奚方颖;
网络金融监管在蓬勃发展的网络金融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但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着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模式滞后等缺陷,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网络金融的积极发展。未来可以从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和问题着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协调监管和创新,实现跨境合作的立法监管,建立专业化监管模式,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从而更好地控制网络金融发展各个阶段出现的风险。
2014年06期 v.32;No.188 127-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K] - 胡光志;周强;
近期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引发了学界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密切关注。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却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显然,构建相对完备的互联网账户安全保障制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及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等正是克服这些困境的重要途径。
2014年06期 v.32;No.188 135-1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