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爱国;
民间法意指与国家官方法相对的一种法律类型,民间法的古代对立物是“官方法”,现代对立物是“国家法”。法律的发展,从大众的民间法,中经习惯法和官僚法阶段,最后走到现代社会的国家法。在强调法律统一性的国度,民间法能适用的空间较小。在容忍文化多元的国度和国际交往领域,民间法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在相对容忍文化多元的国度,少数边缘人群为自己的民间法获得国家的认可不懈努力,确立民间法在现代法律中的合法性。刑法上的“文化抗辩理由”,是指被告人以自己民族的传统行为模式主张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抢婚、弑亲、巫术,是刑法中常见的文化抗辩理由。侵权法上的“理智之人”的原则和“道德上可谴责性”的标准,为民间法的适用提供了可伸展的空间。
2023年06期 v.41;No.242 26-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1K] - 王敬文;
行政解释普遍存在于行政执法活动之中,行政执法过程必然涉及法律的适用性解释。从实践逻辑上讲,行政执法过程就是法律的解释过程,无解释即无行政。但相对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而言,行政解释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存在严重不足,导致其功能暗弱无彰。基于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之需要,发挥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中的主渠道作用,有必要正视行政解释的内在价值和实践功能,并参仿司法解释制度,重塑行政解释机制和程序,形成解释权相对集中的行政解释制度。
2023年06期 v.41;No.242 39-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0K] - 刘柳;
食品安全关系到公民生命健康法益与社会整体稳定,而农药残留是食品安全问题中难以规避的问题。当前食品安全司法规制体系存在前置法衔接失衡以及法律体系整体失灵的困境,难以对食品中农药残留进行有效规制。在前置法设置上,应该厘定农药残留的相关基础概念,依据农药毒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探讨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并在衔接过程中保持前置法的安定性与科学性。域外在规制食品农药残留问题上积累了一定经验,根据科技进步更新相关理念,在立法上注重体系性并强调风险预防,注重对农药进行风险评估。我国食品安全司法体系的构建应该秉持积极预防理念,优化既有的风险评估制度,设置禁限用农药清单用以参考,并从法益厘清、司法解释以及犯罪构成等方面优化相关罪名的司法适用。
2023年06期 v.41;No.242 48-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6K] - 李浩;
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同意权主要是指当事人享有的针对法院所选择的程序事项表示赞同或者不赞同的权利。从属性上说,同意权是当事人享有的程序选择权的一种类型,属于消极的程序选择权。同意权所涉及的事项大多属于程序的简化。设置针对法院的同意权一方面是为了使程序的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法院在征询同意时,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进行。
2023年06期 v.41;No.242 57-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1K] - 李永军;
合同相对性虽仍是我国债法和合同的基本原则,但《民法典》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合同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已经明确予以承认。本文研究的主要理论问题是:(1)《民法典》第149条及第150条规定中,受到第三人欺诈或者胁迫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侵权请求权还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本文认为是独立请求权基础。(2)《民法典》第522条规定中,利益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法律途径和基础是什么?是否存在赠与规则适用的余地?本文认为,如果是赠与的话,可以适用关于赠与的规则——任意撤销权。(3)《民法典》第524条规定中的“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从债法体系上看,“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可能的法律地位有三种,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来看,采取“当然取得”的模式,排除了不当得利的存在。从司法的视角看,是有进步意义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9条中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那么,他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法学界对此有很多观点,本文认为,一概否认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不妥当。
2023年06期 v.41;No.242 70-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5K] - 朱虎;
无论在债权人撤销权还是破产撤销权中,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仅相对于撤销权人而言无效或不生效力。这有助于更合比例地实现价值平衡,妥当解决财产价值余额的归属、撤销权人的破产取回权和执行异议权等实践问题,且符合既有规范的文义、体系和目的。撤销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承担责任。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特定债权人的私益性,这与行使范围相互协调,且能够与破产撤销权的共益性形成功能上的分工配合。实现此种私益性的手段主要有直接受偿、撤销权衔接代位权和执行这三种路径,目前所选择的执行路径能够实现对撤销权人利益的保障。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但无偿行为中的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得利丧失的抗辩。
2023年06期 v.41;No.242 85-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8K] - 薛亦飒;
为因应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这一融合商业、科技与法律的产物,在事实认定层面,应区分作为技术问题的事实和作为法律问题的事实,后者还须进一步排除能够通过理论迁移达到解释目的之事实。在理论解释层面,公司契约论不能指引DAO作出不同利益群体的保护序位和差异化保护选择,无法制约DAO对契约结构的不断切割,推高司法救济成本,因而需要对该理论进行结构化改造。应以产权、组织和合同三维利益平衡为标尺,以功能为导向对DAO内部契约的自由程度进行差异化限制。股权交易为契约结构的内核,去中心化机制下股东对公司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显著增强,股权因无限趋近产权而不可契约化。股权处分交易为契约结构的中间层,契约化程度受产权和组织利益的限制。DAO边界不再依托于层级结构理论,而是DAO标准化程度以及外包业务范围。DAO边界阻断了产权利益和组织利益的涵摄,DAO内部非股权交易、股权私人处分以及公司外部交易应实现契约自由化。
2023年06期 v.41;No.242 97-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