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福惠;
运用数理实证方法研究监察制度以及监察法实施的状况,是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与知识生产方式,它具有数字表达、数据分析、研究结论的可重复性与可证伪性特征,有利于提升监察法学研究的质量。然而,受定性研究惯性思维的影响,数理实证研究存在选题偏好职务犯罪审查起诉与审判领域、研究主题宏大并具有明显的领域取向、数据解释与说明缺失的弊端,表明监察法数理实证尚处于“数字说话”阶段,属于以描述性表达为主的初步量化研究,不符合数理实证研究的思维方式与逻辑推理方法。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有必要推动数理实证研究由“数字说话”向“数理思维”转化,为实现这一转化,应当确立以验证命题为起点、以变量赋值和数据分析为工具、以数理逻辑为推理依据的科学思维,实现从思辨解释向数理验证、从理论确信向理论证伪、从描述性表达向因果关系推断的发展。
2024年04期 v.42;No.246 27-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1K] - 张航;
现代行政法上广泛存在强制私人为国家进行义务劳动的制度现象,这可以称为行政法课予私人公役。不同于德国法上的“纳用私人”,它在我国是指为完成特定公共任务,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特定私人群体无偿应征公共役务,包括单纯的劳动役务和对第三人的干预或服务役务。我国《宪法》中作为“基础规范”的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经由演绎和推导,可以为行政法在基本权利框架秩序内课予私人公役提供效力基础。事实上,我国早在《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了国民“应征公役”的义务,它彰显了建国初期国民的主体身份地位。同时,私人“应征公役”是个人在共同体生活中理性权衡的结果,它符合“表达自我内省式要求”和“表达外界群体要求”这两种义务性判归。所以,行政法课予私人公役是可能的。课予私人公役这种“便宜性立法”的创设内容、依据理由、对象标准和实施机制等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从而管控由此带来的法治风险。深入研究并有效推动这类制度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建构,有利于推动现代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真正走向成熟。
2024年04期 v.42;No.246 39-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7K] - 喻海松;
当前,经济刑法领域成为立法扩张的主要着力点,呈现出方式多样、防线前移、频度较强等诸多特征。经济刑法的立法扩张具有内在必然性,这就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主要态势仍然是扩张。然而,立法扩张与司法限制属于刑法功能的“一体两面”,不能因为立法的扩张态势就放弃司法的限制立场。就经济刑法领域而言,在立法不断扩张的当下,应当立足切实坚守罪刑法定、严格遵循体系逻辑、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有效实现罪刑均衡、妥当衔接部门法等五条路径,不断强化司法限制,确保刑法谦抑,防止泛刑主义。
2024年04期 v.42;No.246 54-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3K] - 魏汉涛;
现行立法及学术观点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存在三大误区:一是认为所有的公民个人信息都是刑法保护的对象;二是将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目标解读为保护个人信息承载的权利;三是主张敏感个人信息刑法不应分级保护。事实上,只有敏感个人信息才宜纳入刑法保护,因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外延极为宽泛,也只有敏感个人信息才值得上升到刑法保护。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目标不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而是为了保护与之关联的人身权、财产权,这是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意旨,也是公民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地位变迁的应然解读。侵犯个人信息罪也不应承载保护隐私权的功能,因为个人信息权已经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且隐私权比个人信息权更重要,不宜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附带保护。取消敏感个人信息分级保护的观点不可取,因为敏感个人信息潜在的风险程度差异巨大,需要采取差异化保护。
2024年04期 v.42;No.246 65-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7K] - 刘颖;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关于解除保全的规定是民事保全的反担保的原则性规范,《民诉法解释》第167条关于保全标的物置换的规定是对反担保具体情形的细化解释。反担保是为了解除对现有保全执行标的的查封等执行措施而作为替代由债务人(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在不损害债权人(保全申请人)利益的前提下增进债务人的利益。反担保的适用范围包括被保全权利是金钱给付请求权或者能够通过金钱给付达到其行使目的的财产保全案件。反担保可以采用财产担保,其标准是新的保全执行标的等值于且变价不难于现有保全执行标的;反担保也可以采用保证担保,其标准是提供保证的第三人符合法定资质或者具备相应的资金能力和良好的信用状况。反担保应当通过独立的程序统一交由执行机关审查处理,而不应适用保全复议程序或者执行行为异议程序。反担保将使债务人恢复对现有保全执行标的的处分权,但并不会使债权人就新的保全执行标的享有优先权。
2024年04期 v.42;No.246 75-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3K] - 徐小奔;
技术中立是科技革命以来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发展的重要指导原则,在因复制技术、传播技术、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引发的利益冲突中发挥着协调与平衡作用,并暗含技术发展优先的价值倾向。结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因为人工智能模型在技术系统中属于底层技术资源、技术效果具有普惠性,所以模型训练过程中对海量作品的使用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目的正当性。此种使用既也不会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并且在其他著作权保护机制的配合下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在数字作品上设置技术措施来限制自动抓取,以及参考避风港规则为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设置合理注意义务来防止人工智能模型被滥用并给著作权人造成不合理损害,最终形成有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著作权保护与利用秩序。
2024年04期 v.42;No.246 86-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5K] - 陈云良;
在开放条件下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安全底线是我国金融稳健运行的关键。村镇银行历经多年发展,现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但其背后严重的经营风险、内部治理风险、道德风险、产权风险需要予以特别关注。我国面向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进行金融支农的改革方向存在错误,在现有村镇银行存在系统性风险背景下,应当对村镇银行进行总体收缩,通过兼并重组与撤销淘汰中、高风险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增持股份防止社会资本控制村镇银行,加重村镇银行股东责任防止道德风险三个方面以规制村镇银行风险。
2024年04期 v.42;No.246 100-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