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德志;
法学学术系统和法律系统很大程度上已经分化开来,变成了有着各自功能与运作逻辑的独立子系统。法学学术系统的功能主要在于为法学学者提供了一个比较可信的关于法律系统的“实在”,而不是指导法律实践,其也只能以有限的、事先范畴化的形式来感知法律系统本身。与此相应,法学理论主要是一种对法律系统的外部描述。法学学术系统是自我参照与自我再生产的,也即自己生产自己的沟通与意义,由此实现运作上的封闭性。法学学术系统在选择标准上是封闭的,在认知上又是开放的。法学学术系统对法律系统的观察主要采取“有法学创新/无法学创新”这一组二元代码,但其只能观察到“实在的一半”。法学学术系统主要通过法律教学、法学课题制度以及法学家的立法参与等结构性耦合机制来组织其与法律系统之间的关系。
2025年01期 v.43;No.249 39-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5K] - 熊文钊;
新一轮金融监管机构将央行的部分职责划转至新成立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更加聚焦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强化了“双支柱”职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监管,强化了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双峰”监管模式。本文在对金融监管体制经典模式进行辨析的基础上阐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逻辑与所面临的问题,针对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优化方案及可行措施,为深化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促进金融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案选择。
2025年01期 v.43;No.249 55-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0K] - 李牧;
企业数据合规的总体目标是实现数据安全保障和数据有序流动之间的平衡,以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行政监管机关为实现企业合规的目标在实践中形成了管理型和激励型两种合规模式。管理型合规模式以数据分级分类、数据全流程安全保障、数据安全环境保障为制度表征,规定了企业数据处理的合规义务;激励型合规模式以数据合规指引、数据安全认证、数据容错免责为内容,为行政监管机关与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创造了条件。从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视角,可以借助统筹数据安全与数据高效利用的目标导向,完善企业数据行政合规的制度体系,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年01期 v.43;No.249 67-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1K] - 朱峥;
程序裁量作为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一个关键论题,有着独特的存在机理。一方面,这是由突发事件本身性质所决定的;另一方面,这是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一般而言,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程序裁量不仅是出于提高行政应急效率的考量,还能够证成行政应急权的正当性,促使行政机关更加关注应急过程。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9条对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应急处罚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其中就对程序裁量进行了吸纳。但是,这里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其面临一些适用困境。因此,有必要以“程序理性”为基点,对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程序裁量进行法律规制。首先,根据突发事件特定的生命周期,明确程序裁量权在不同阶段所侧重的价值选择,到底是“效率优先”还是“公正优先”。其次,以权利本位主义为中心,形成程序裁量权行使及其自制规范设计的基础。再次,确立理性说服和论证的程序结构,对程序运行中的裁量权进行控制。最后,建构适合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程序裁量基准制度。
2025年01期 v.43;No.249 77-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9K] - 刘天宏;
通说认为,我国经济犯罪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秩序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内涵外延模糊。在我国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经济秩序法益往往在实践中被架空,无法有效指导和解释构成要件,行政管理利益、行政程序性事项被大量混入,出现“泛秩序化”问题。司法机关为应对实践中经济犯罪处罚范围过大的问题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以出罪,但其做法却具有个案局限性和政策依赖性问题,导致案件的处理尚未触及本质仅浮于浅表,无法有效指导同类案件。对此,应在坚持法秩序统一性下,正确认识到刑法与其前置行政法规范在违法性上存在“质”的差异,并明确这种“质”系行政法法益与刑法法益在保护内容上的根本不同,实现经济秩序法益的“去行政化”,以此合理限定经济犯罪在实践中的处罚范围。
2025年01期 v.43;No.249 88-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1K] - 储陈城;
我国轻罪问题研究发轫于对1979年《刑法》“厉而不严”结构的反思,形成于对劳动教养的批判及其废除后轻罪行为处置的讨论,并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逐步成熟。当下理论和实务界宣称我国已经进入以刑罚轻宽缓化为核心的犯罪治理新阶段,这一论断并不准确。“轻罪立法”和“轻罪司法”是实现刑罚宽缓化轻罪治理的基础。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并未实现“轻罪立法”的目标,刑事司法也并未达到“轻罪司法”的状态。刑罚宽缓化轻罪治理的大幕虽已拉开,却远未到来。推进刑罚宽缓化轻罪治理是当前轻罪研究和实践中的紧要任务,需要通过刑事一体化的努力来完成。从刑事立法层面,我国应该以提升轻罪比例为方向,打造轻罪特征更为明显的刑法结构。从刑事司法层面,应通过对刑事诉讼三个主要阶段关键指标的把控,充分展现司法应对轻罪的宽缓化态度。当然在刑罚宽缓化轻罪治理新时代到来之前,加快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轻罪治理”进行先行先试,对于快速实现刑罚宽缓化轻罪治理有百利而无一害。
2025年01期 v.43;No.249 101-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9K] - 马登科;
在移送执行模式下,刑事涉财产执行依据的移送主体和审查主体实质同一,导致审查机制虚化、瑕疵修复机制失灵;因申请执行人的缺位,实体性执行救济亦难以运行,故应将之转为申请执行模式。基于刑事一体化理念,刑事涉财产执行应与公诉程序和人身刑执行程序一并采取内部检察监督的方式,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被害人的执行担当人,通过申请执行的方式介入执行程序并行使法律监督权,进而充分发挥其在各程序运行中的协助作用。赋予检察机关的申请执行人地位,一则可在前端程序中形成刑事涉财产裁判质量保障机制,并畅通执行依据的瑕疵补正路径;二则可建构起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实现实体性执行救济程序的回归。至于检察机关作为申请执行人和执行监督者间的身份冲突以及作为复数利益代表者间的身份冲突,可通过检察监督法理及相应制约机制、执行基本规则及执行信息反馈与公开机制等予以化解。
2025年01期 v.43;No.249 114-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