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中乐;
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海峡两岸均从受案范围、前置范围、管辖体制、复议模式、审理程序和决定体系六个方面进行法律修订,但在具体内容上存在诸多差异,呈现出共性中的个性。制度分野的根源在于海峡两岸行政复议功能定位的理论差异。从理论基础来看,我国大陆《行政复议法》修订遵循“行政司法化”的路径,而我国台湾地区“诉愿法”修订则带有“准司法行政化”的色彩。两种修订进路并非对立,而是共存于行政复议兼顾公正与高效的制度价值之下。从微观层面平衡行政复议申请激励与滥用控制,从中观层面协同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一体建设,从宏观层面衔接其他手段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格局,是海峡两岸提升行政复议制度实效性共同努力的目标。
2025年02期 v.43;No.250 37-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3K] - 蒋成旭;
行政和解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与当事人互相让步,约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来化解纠纷的一种协议。行政和解协议既是一种行政协议又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具备契约上与诉讼上的双重效力:作为一种协议,它通过确认原有的法律关系或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来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使法律上的真实与协议确立的权利义务不一致,双方仍受协议拘束;作为一种合意型纠纷解决方式,它能够产生诉讼法上的程序抗辩,当一方就原纠纷再行起诉时,除非协议效力被消灭,否则法院不能迳而审查原纠纷。协议双方可通过主张效力瑕疵来消灭协议效力,从而恢复原纠纷的可争执状态: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协议的,误解的重大程度须足以推翻双方和解的基础;针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应予撤销的和解协议无效,概括地放弃诉讼权利或其他救济权利的约定无效。
2025年02期 v.43;No.250 50-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8K] - 陈金林;
我国税收犯罪治理已历时三十年,基于对预防必要性、行为人类型与刑罚效果等因素的考量,我国税收犯罪同时呈现出体系性扩张与个罪限缩的趋势。2024年《税收犯罪解释》发布后,税收犯罪的治理已进入关键的分水岭。根据当前理论对税收犯罪不法内容的概括和竞合问题的处理,限缩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取得的成就,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从一重处”的处理原则吞噬殆尽。要想捍卫并推广个罪限缩的成效,必须在确定法定犯的法益时摈弃管理制度型法益,以行为对具体法益的危险阐释犯罪的不法内容,并构建能容纳预防必要性、刑事追诉负面效果等现实因素的理论体系,重构犯罪竞合的认定规则,根据特别规范的强度选择法条竞合时优先适用的法条。据此,纳税人通过发票犯罪的行为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应优先适用逃税罪的规定。
2025年02期 v.43;No.250 62-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5K] - 段厚省;
我国学理从程序保障、听审请求权和程序参与原则等角度对当事人辩论权进行论述,但是这些论述未能对司法实践形成法教义学意义上的拘束。人民法院无论是在个案裁判中还是在一些审判监督和管理机制中,都未真正重视当事人辩论权。究其原因,乃是因为既有的司法认识论将法官作为诉讼活动中的认识主体,而仅将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作为法官发现事实的途径之一。从更符合个案司法认识活动之实践理性的现象学认识论出发,当事人也应当是司法认识活动的主体。在个案审判中,裁判所依据的认识结论应当是综合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各自不同视角的探知结果。这种综合必须通过认识主体之间充分的沟通与论辩来形成。因此,最接近正确的裁判结论只能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辩论权的基础上产生。交往行为理论可以为这种论辩提供理论指引。为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应当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和管理机制,完善诉讼程序中的论辩规则。
2025年02期 v.43;No.250 73-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8K] - 王雷;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有大量商事法律规范,是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法治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民商合一的司法解释起草技术。民商合一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解决合同纠纷案件时的重要法律适用方法。可以反思检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下公司与股东关系中的民商合一,公司与债权人关系中的民商合一,公司与董监高关系中的民商合一,合同编通则解释与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的民商合一,结合这些民商交叉事例,将民商合一法律适用方法具体细化为商事关系对民法规范的参照适用、类推适用、补充适用、反向参照适用等。商法调整商事关系时并非自给自足,民法规范作用于商事关系时也不能大包大揽。
2025年02期 v.43;No.250 85-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6K] - 张世明;
破产法与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和理念均不尽一致,反垄断法中破产企业抗辩制度中的“破产”与破产法意义上的破产存在差异。从中国的立法与执法实务情况看,企业存续式重整、营业让与式重整、清算式重整都有可能触发反垄断申报标准而获得豁免。反垄断法上破产抗辩的目的应该是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企业免于陷入困境的经济倒闭。在决策逻辑上,效率抗辩偏向于“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帕累托改进抗辩,系次优选择;破产企业抗辩即便效率不足言显著且巨大,在形格势禁之下仍可以“两害相权取其轻”,系次劣选择。以功能主义为研究进路,从发生学、比较法角度出发梳理破产抗辩的制度建构,可以为中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2025年02期 v.43;No.250 98-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6K] - 喻张鹏;
反垄断法以具有竞争损害的市场行为为规制对象。对竞争损害系统性理解的缺失导致反垄断法解释冲突现象大量存在,进而引发过度干预市场机制的风险。理解竞争损害的前提是廓清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的整体定位。保护竞争是反垄断法区别于其他干预措施的关键所在,亦是反垄断法的存在基础。因此,反垄断法解释的重心应从外部价值回归至竞争本身。反垄断法保护的竞争是一个二维概念:作为对抗过程的竞争构筑了竞争损害的核心范畴,作为均衡状态的竞争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二者共同构成了竞争损害的光谱。竞争损害同样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作为构成要件的表面竞争损害与作为实质性违法标准的整体竞争损害。在反垄断法的解释中,应重视整体竞争损害概念的解释指导功能,为垄断行为配置合理的分析模式。
2025年02期 v.43;No.250 113-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