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庆辉;
全过程人民民主立基于人民政权,构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体系,为宪法确立的国家治理框架注入了强大政治动能,成为将宪法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支撑。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最根本的法律载体、价值指引和制度保障。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建构,需要在宪法中明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地位,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写进宪法性法律,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实施制度。
2025年05期 v.43;No.253 38-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4K] - 李策;
逐利执法主要有过度型、选择型、异地型、运动型、寻租型等实践样态。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经济人”假设,逐利执法利益结构中存在一定获利空间和利益冲突。执法目的逐利化,追求经济利益且反噬正当目的。逐利执法手段不合法、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执法资格或法律依据、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在财政压力背景下,个别执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捆绑、收支两条线的法律异化、执法绩效考核的错位、执法裁量权扩张与监督不足构成逐利执法的形成机理。从现代法治精神和新公共管理理念维度观之,应当提升执法经费配置主体中立性以弱化地方关联、革新执法经费支出标准以切断收支关联、重塑执法绩效考核标准体系以形成正当导向、强化执法裁量约束与监督以促进执法规范,确保根治逐利执法顽疾,从而推动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确保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
2025年05期 v.43;No.253 52-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1K] - 赵桐;
数字资产是超越了物债二分结构的财产犯罪新型研究对象,物债二分财产权结构导出所有权与整体财产两种财产犯罪解释进路,前者在数字资产犯罪中引发罪名区分困境,后者无益于发挥财产犯罪法益限定功能。财产犯罪行为通过对支配关系的改变,打破与建立新的法律关系,进而导致经济利益减损,因而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本质上应当是支配关系的合法则运转。支配能力是支配关系存在的根基,保证了权利人排他性处分、使用或放弃数字资产,窃取与毁坏行为通过剥夺支配能力,直接导致支配关系法益受损,从而构成财产犯罪。支配意思保证了数字资产变动的正当性,诈骗、敲诈勒索与侵占行为通过压制被害人支配意思,或使得被害人支配意思落空,实质损害支配关系法益,进而构成财产犯罪。
2025年05期 v.43;No.253 67-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2K] - 周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面临制度定位模糊、程序分流效果不佳以及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鉴于此,未来有必要以自愿性保障为基础,以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为核心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系统地优化。从宏观层面看,应当厘清该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取向,采用穿插式编排,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并与其他诉讼程序有机衔接,以实现最佳的诉讼分流与简化效果。在微观层面,应在审查起诉环节增设认罪认罚从宽的特别规定,明确认罪认罚协商程序的具体内容,并将量刑建议适当标准与控辩双方就量刑建议“达成一致”的条件作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基本前提,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知情权、辩护权、选择权等诉讼权利的保障,以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
2025年05期 v.43;No.253 78-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4K] - 周玉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相关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检察公益诉讼法》正式纳入2025年度立法规划。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的争议问题较多,重点涉及检察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权以及检察机关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时二审程序的启动方式等四个问题。检察公益诉讼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有法律监督原则、协同保护原则、公益预防原则以及公益最大化保护原则。在受案范围方面,应当采取“列举+兜底+负面清单”方式。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权应当根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予以配置。在二审程序启动方式方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有关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不服时,应当依法提出“抗诉”,而非“上诉”。
2025年05期 v.43;No.253 92-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7K] - 钟维;
我国现行规则将投资建议型和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分别纳入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的规制框架,且试图以普通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规则来规制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产生了削足适履的效果,而一些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则未涉及。在信义法的路径下,智能投顾规制的关键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由于智能投顾向客户提供的是全权委托账户管理服务,在内部结构上不同于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结构,在对外关系上也不同于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者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其注意义务的塑造上应当以个性化要求为核心。第二,与一般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智能投顾最重要的是对其利益冲突的披露,这是其履行忠实义务的核心问题。第三,由于智能投顾的行为是由算法决定的,因此除后端违信责任的承担之外,在其服务的前端和中端,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算法规制来落实其信义义务。
2025年05期 v.43;No.253 103-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