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苍瑜;
制宪权代表是一种对人民的“代行为式”代表,人民的制宪行为是对国家存在类型与形式作出具体的总决断。因此,“作出制宪决断”是代表人民行使制宪权的核心。在制定“五四宪法”的八个环节中,通过区分“决断”与“咨询”以及“决断主体”与“工作机构”,制宪权代表的判断标准可明确聚焦于“对宪法文本做出决断”。基于此标准,可以确定新中国的制宪权代表为中共中央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者构成了“政治程序”和“法律程序”制宪决断代表的复合结构,并在制宪过程中完成了三次决断行为:一是中共中央作出制宪决定是制宪程序的起点。二是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起草宪法草案初稿,确立宪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三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宪法,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该复合结构下的代表真实地表达了人民的制宪意志,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了人民制宪意志与利益的内外统一。这不仅在理论上回答了代表制的争论,还为新中国法治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2025年03期 v.43;No.251 44-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3K] - 张杰;
按照“同责同罪同罚”的要求,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刑法保护应当实现从“以身份为立场”向“以行为为立场”的向度推进。身份立场带来刑法处罚上的不平等、罪名认定上的模糊以及犯罪管辖上的困难。行为立场本质上是刑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要求。行为立场能够体现加强民营企业保护的立法精神,破解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并以刑事司法引领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以行为立场加强民营经济刑法保护,应当聚焦刑事法治实践障碍,突破观念制约、及时修订刑法、谨慎实现罪名一体和强化刑事司法实施。
2025年03期 v.43;No.251 56-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3K] - 孟红艳;
将诈骗罪的判断重心从财产损失转向欺骗行为的主张,无法合理限定诈骗罪的处罚范围;以被害人是否存在法益关系错误判断财产损失的实质个别财产说,广泛地承认法益关系包含法益处分目的,可能导致诈骗罪成立范围过于宽泛。诈骗罪是交易背景下的自损型财产犯罪类型,在不法类型上与盗窃、抢劫等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不同,为此,需要承认财产损失对于诈骗罪认定的价值。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虽然理论上见仁见智,但整体财产说在思考路径、定罪范围以及犯罪数额认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被我国司法实务所认可,也顾及了民法立场,大体上是一种合理的主张。结合我国刑法立法取向及实务立场,有必要对整体财产说进行适度修正,即以客观的经济衡量作为判断财产损失的首要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考虑被害人的交易目的、财物的转卖可能性等。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修正的整体财产说对交易目的是否实现是客观的判断;对转卖可能性是基于生活经验的考察,从而准确划定刑事犯罪和民事欺诈的界限,以保持刑法谦抑性。
2025年03期 v.43;No.251 67-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5K] - 曹庭;
在风险社会和数字社会双重结构性因素的耦合下,司法权运行逻辑从事后应对转变为事前预防。作为预防型司法的实践表达,“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要求人民法庭基于司法大数据研判辖区社会矛盾纠纷发展态势,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帮助基层党委政府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善用调解制度,促进基层社会养成冲突管理的能力;切实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的法定职能,保障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矛盾纠纷协同治理的过程中,人民法庭职权存在无序扩张的风险,对调解的过度倚重可能侵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对此,需要在法律上承认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并且透过明确基层法院与人民法庭的业务分工,厘清人民法庭与司法所的工作任务,划定人民法庭的职权范围。同时,借由民事诉讼程序的分类建构,限缩特邀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在诉前调解程序中嵌入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确保程序选择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025年03期 v.43;No.251 78-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2K] - 刘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精神主要体现在程序从宽,刑罚观亦有必要随之调整与更新。应当坚持控辩协商量刑的司法理念,限制检察机关的量刑抗诉范围。依照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通常不宜提起量刑抗诉,只有在原审法院严重违反量刑规则、量刑结果远远偏离量刑建议等极其特定的情形下,才允许检察机关以量刑为由提起抗诉。刑事上诉审制度有不同的机制与模式,在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背景下,全面审查的审理方式与抗诉开庭的规定应当有所调整。以量刑不当为由的上诉或抗诉,除非原审有重大的事实认定错误,上诉审法院原则上不得加重原判刑罚。
2025年03期 v.43;No.251 90-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4K] - 张亮;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上诉行为是制约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问题点。实证研究表明,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告不当上诉的现象。基于原被告同时上诉、被告高频上诉、被告上诉效果等情形的考察,可以呈现被告上诉案件的特点和问题。被告偏好上诉源于考核追责机制下异化的“尽职-免责”思维,由此产生的形式型上诉与策略型上诉实质构成对司法权威的否定与程序资源的滥用,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在合法性、功能性、政治性等三重维度证成规制正当性的基础之上,可以对被告上诉行为建构司法审查与行政自制的双层机制。在司法层面通过上诉利益理论限制权利滥用,在行政层面依托行政复议、决策审查、败诉考核指标等优化组织行为导向与工作责任分配,实现行政理性与依法行政的实质统一。
2025年03期 v.43;No.251 101-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1K] - 谢冰清;
现行法将家庭养老护理内嵌于赡养、扶养义务的内容之中,但其实现面临结构性困境。家庭养老护理属于人身性给付以及不完全义务,难以通过强制性义务模式确保实现;而护理服务社会化模式仅从家庭外部提供护理服务,难以有效巩固家庭在养老护理责任中的基础性地位。对此,我国应当从依赖家庭养老护理的传统模式转向支持家庭养老护理的再家庭化模式,以立法方式为家庭养老护理提供直接支持,创设有利于家庭养老护理实现的外部环境。具体而言,应将家庭养老护理从赡养、扶养的内容中独立出来,并明确其法律概念;确立家庭成员在养老护理服务体系中的供给主体地位;建立包括经济支持、服务支持以及社会保险保障等在内的家庭养老护理支持机制,以鼓励家庭成员履行养老护理义务,提升家庭承担护理责任的能力,实现家庭养老护理的可持续发展。
2025年03期 v.43;No.251 115-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