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宏;
我国学理在较早承继了以日本法为代表,由公定力所主导的行政行为效力构成的一体性认知后,几乎再未有实质变动。这种认知方式是将行政行为在效力发生后产生的系列拘束作用统一理解为公定力,再在公定力之下分解出不可争力、不可变更力、(自力)执行力等。但伴随公定力概念中的行政优越性被剔除,公定力在日本法上已不再是实体之力,而仅是程序之力,其内容也仅余撤销诉讼的排他性管辖。除概念日渐稀薄外,一体性构成因将行政行为生效后所有的法效果都聚拢在公定力下认识,也难以清晰呈现行政行为效力构成的不同方面。相较日本法,德国法中并不存在可与公定力对应的统合性概念,不仅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拘束性效果被明确区分,行政行为作为高权行为所产生的拘束性作用从一开始也被分解为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这些效力内容又都被追溯至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所欲维护的也都是规范内容的持续有效和原则上的不可废除与不可偏离。但这种分解性构成新近也开始发生松动,因为存续力概念的拓展,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开始被理解为广义存续力的效果延伸。上述两种模式的发展对照反映出这一问题的复杂多变,亦为重新检讨我国的行政行为效力构成提供参考。
2025年04期 v.43;No.252 28-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8K] - 张昊天;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重要内容,具有正当的法理依据、明确的顶层设计、丰富的实践基础,历经“中央部署—地方探索—依法规范”,制度已趋成熟。行政诉讼监督、行刑反向衔接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提供了履职前提和法治化拼图,有助其发挥补强行政诉讼功能、调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等作用。应坚持依法监督、有限监督,在遵循“四要件”监督标准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情形,严格监督条件,规范有序开展。
2025年04期 v.43;No.252 45-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6K] - 李德旺;
对于行政复议能否适用调解的问题,我国法律制度以及相关学说前后都发生了截然相反的态度转变,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真正厘清行政复议调解的法理基础。“行政权不可处分”原理并不构成行政复议适用调解的根本障碍,但它仍旧是行政复议调解所应遵循的必要界限。公众参与、行政裁量、利益衡量等学说均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偏误,难以为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提供正当基础。行政复议适用调解的法理基础在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理论,它以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为核心、以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程序交涉为支撑、以行政复议机关的组织与审查为保障,构筑了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框架。在行政复议法的制度框架内,行政复议调解应当以争议行政行为为核心展开,但这并不排斥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其他方式协助解决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不得突破实质确定力原则来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作二次处理,即使在例外情形下也应当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则。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还应当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不能违反平等对待原则,不能为了短期平息个案争议人为地造成规则的失衡。
2025年04期 v.43;No.252 57-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9K] - 蓝学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旨在保护国家税收法益,但国家税收法益不应被拆解为国家占有的税款,而应当被整体视为参与国家涉税系统运作的一个要素。税既有作为财政收入的行政属性也有作为交易成本的经济属性,既受“多多益善”的行政逻辑支配也受“越少越好”的经济逻辑支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诸多司法争议都源于双重逻辑的内在张力。刑法保护税收法益不单是为了保护税款安全,更是为了确保涉税系统正常运作。在票控技术落后、交易结构相对简单的历史背景下,将本罪理解为行为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票控技术升级、交易结构不断复杂化,将本罪理解为实害犯更有利于兼顾行政逻辑和经济逻辑,确保涉税系统正常运作。
2025年04期 v.43;No.252 71-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8K] - 薛文超;
将受贿罪的解释规则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忽视了不同身份犯的实质性差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不包括身份的廉洁性,对职务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的解释不应采取受贿罪解释中的扩张性立场。本罪之成立应以实施了背信行为作为要素。背信存在于因委托而形成的“信赖结构”,并以此限定本罪的主体范围。背信行为的危害对象包括财产,也包括重要的管理性利益,包括对外部竞争利益的损害,还包括对内部委托关系中的利益损害。妨害竞争性利益的个别优待,放任企业内部违法、违规作业等都属于因商业贿赂而生的背信行为。但不应宽泛认定背信行为,避免单位内部规则的过度“法律化”。基于商业贿赂而实施的背信行为不以实害为要。作为受贿罪扩张性范畴的斡旋型受贿、事后受贿、缺少明确请托事项的受贿、虚假承诺型受贿、基于人事管理或业务制约等而给予馈赠等情形,则不应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当然处罚范围。
2025年04期 v.43;No.252 83-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4K] - 夏庆锋;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信息是否具有敏感性区分为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各项权益进行分类保护。但是,由于非敏感的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具有紧密关系,且伴随算法推测技术的不断发展,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边界范围愈发模糊。不当处理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害后果也体现出同等水平,例如不当处理元信息、家庭/工作单位地址、性格类型、照片信息等一般个人信息造成的严重损害,以及一般个人信息能够作为敏感个人信息的“代理信息”共同造成损害等。因此应当以损害风险为依据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适用,尊重个人知情同意、顾及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与结合损害风险的动态性特征,从而发挥法律制度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个人信息利用两方面的平衡功能。
2025年04期 v.43;No.252 96-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3K] - 梅维佳;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要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破解三重现实挑战:一是如何协调传统以户行权与集体成员个人主体制度的关系,二是如何在坚守公有制基础的前提下充分激活集体财产的活力,三是如何平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与非集体成员等多方主体的利益。集体收益分配应当摈弃“量化到户”的实践模式,真正确立个人的主体地位,并形成集体成员和“长期在集体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非集体成员双层分配对象结构。集体收益分配的本质是对集体财产收益权份额,而非集体财产本身的分配。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应将所有集体财产的收益权纳入分配范围。现阶段集体收益分配依据不应一刀切,集体股仍有适用之必要,再逐渐过渡到公积公益金形式。成员股采“人口为主,农龄为辅”的配置模式,并以单列补贴的方式动态实现“扶弱奖能”。
2025年04期 v.43;No.252 108-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4K] - 赵玉;
夫妻股权分割应从比例分割转向价值分割,按照“价值补偿—债务分割—身份取得”三阶段展开。夫妻股权财产价值以实现家庭财富分配公正为目标,登记股东向配偶承担股权价值补偿责任,以股东剩余财产权益(净资产)为基数,在夫妻共有财产整体分割中完成股权价值补偿;婚姻存续期间股权增值,摒弃“协力二分法”,确认为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引发的债务分割,以经营风险分配正义为目标,区分共同出资人责任、登记股东责任以及个人职业责任。股东身份变动、持股比例调整,独立于夫妻股权财产价值分割,回归公司组织法逻辑,以受限、不受限股权(股份)为区分标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规范,遵循法定程序与公司章程完成。
2025年04期 v.43;No.252 122-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