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之伟;
理性通常区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前者的效用是求真,后者的效用是务实。这两种理性都是当代中国法理学所应运用的,但相对而言更需要的是理论理性的运用。中国法理学倡导的实践理性不能像英语法学那样把重心放在法官推理、法院裁判行为上。法理学应以当代中国法制中的权利、权力这两个最基本事实和规范的汉语名词为基准,解决理论理性运用各层次的求真课题。当代中国法学应该定位于“权之学”,或“权与义务之学”,应改变法的一般理论的民法理论外观,这种外观背离当代中国法制的真实情况。中国法理学现阶段推进理论理性的重点课题,应是以法的权利、权力等基本法制事实和规范的汉语名词为衡量尺度,检视并校正为数甚多的基本范畴、基础性命题和原理性陈述。
2025年06期 v.43;No.254 27-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7K] - 周宇骏;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授权的迅速发展导致了理论解释的困惑与实践中的争议。理论界与实务界当前的解释方案无法准确揭示授权的内在逻辑,亟待更新。考察域外立法授权的普遍经验与我国立法授权的制度及实践可发现,立法授权的制度逻辑指向逐次递进以保障民主实现的层次性思路。该思路在域外展现为可预见性原则中“可预见公式-自决公式-程序公式”的层次演进,在我国则体现为“判断立法授权性质的权能转移公式-确定立法保留事项的结构分层公式-构建立法授权适用规则的体系融贯公式”的递进层次。
2025年06期 v.43;No.254 39-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4K] - 孙丽岩;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业态,其跨地域、高聚合、强渗透的特征对传统行政监管模式构成挑战。对于新型经济业态平台经济的行政法规制,引入注重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第三方义务制度以凸显出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在制度设计原则上,既要体现数字时代多元共治的治理理念,也要求严格恪守行政权与平台义务的边界,避免出现民事责任混淆与行政权力泛化。在具体制度设置上,要突破义务主体与主体角色的双重困境、权利义务不对等、数据壁垒等固有缺陷,从分类管理、义务清单化以及加强外部监管保障平台第三方义务的良性运转,推动治理灵活性与行政监管权威性的协调,最终实现平台经济规范与发展的动态平衡。
2025年06期 v.43;No.254 53-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2K] - 张磊;
我国《刑法》中属人管辖权的立法历程说明,我国属人管辖权的理论根据是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义务和刑法对于国家利益的保护。在此前提下,属人管辖权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属人管辖权的行使不以涉案行为侵害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为前提;《刑法》第7条中“犯本法规定之罪”应当理解为“虚拟构成”,不是指该行为实际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而是该行为如果发生在我国司法管辖领域内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属人管辖权的行使不以双重犯罪原则为前提,中国公民领域外的行为根据行为地国法律不构成犯罪不影响我国行使管辖权,但考虑到长期居住境外的华侨的特殊情况,在管辖时可以依据刑法规定灵活处理,保持保护国家利益和保障公民权益间的平衡。针对我国公民在域外的犯罪,我们要在依法主张属人管辖权的前提下,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积极实现属人管辖权,从而制衡西方国家司法权的不当域外扩张,维护中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025年06期 v.43;No.254 66-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7K] - 熊跃敏;
现行法下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形态归类存在诸多障碍:连带债务系复数之债的定性使连带债务人无“共同诉讼的必要”,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不符;若连带债务人抗辩事由仅对自身有效,亦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判决合一确定”所要求的同胜同败相异;而归类普通共同诉讼又受管辖权与被告同意合并审的限制,且普通共同诉讼人独立性原则或使共通事实等认定不一。共同诉讼从必要共同诉讼人“绝对相互牵连”的“合”至普通共同诉讼人“绝对相互独立”的“分”之间,应有多样化制度安排,以寻求“裁判统一性”与“当事人主体性”的平衡。为此,应拓展普通共同诉讼范围,并依共同诉讼人牵连程度不同将其分为实质普通共同诉讼与形式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属实质普通共同诉讼,对共通事实等的审理例外适用牵连性原则,合并审无需被告同意;允许法院依职权追加案外连带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使本诉判决在追偿之诉中对其产生参加效。
2025年06期 v.43;No.254 78-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0K] - 谭吉;
公建民营是我国养老机构改革的重要方向。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是一项集合性概念,本质上属于公私合作的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外延上既包括增量机构,也包括存量机构。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制度仍存在法律位阶低、合同类型不统一、体系混乱等现实困境,难以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为确保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事业的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合同标的”区分标准及“双阶理论”分析框架,应将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认定为民事合同并优先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之规定。同时,应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协商机制、救济路径等方面,构建配套于《民法典》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实施体系,以促进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协调衔接,促使政府与市场、公益与私益的有机协同,实现政府部门、社会主体及服务对象之间的利益平衡。
2025年06期 v.43;No.254 89-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6K] - 陈婉玲;
区域经济法作为调整区域经济结构、解决区域经济问题的新兴法律现象,以国家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社会现实为背景,以区域经济结构失衡的法律治理为使命,以区域协调发展为法的价值目标。随着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进一步落实与深化,涉及调整区域经济现象的规范性文件越来越多,在经济法内部形成“区域经济法”的理论关切十分紧迫。讨论区域经济法知识体系建构应该具有的观念基础和立场方法,是基于推动经济法内部建立区域经济法价值共识的考量。在区域经济法知识生产过程中,观念、立场和方法不仅决定了研究问题的起点与方向,更深刻影响着区域经济法的本体认知和制度设计路径逻辑。一方面,共同体世界观统摄下的区域发展观以及实质正义观构成了区域经济法认识论、价值论与规范论的观念基础与思维范式。与此同时,基于区域经济现象的中观性、空间性和结构性,还必须以中观视野、空间维度和结构主义作为区域经济法的立场手段和分析方法,才能准确把握区域经济法的制度价值,这是深入推进区域经济法治建设的前提工程。
2025年06期 v.43;No.254 106-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0K] - 汤欣;李卓卓;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正当性,长期因投资者是否具有应予保护的“权利”的论争而难以自洽,未探讨“利益”侵害救济及违反保护性规范的解释路径。不同于欧盟等地区的市场保护模式和美国的信义义务模式,我国《证券法》内幕交易制度采保护个人投资者与市场整体的双重保护模式。基于保护投资者对诚信市场的合理期待并救济相应损失、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等证券法政策,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范具有保护性规范性质。对应地,证券法中“公开或戒绝”义务亦为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过错并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但只有同时、反向交易中的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义务违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内幕交易规范中私人执行机制仅具有补充性,民事责任的规范构成应合乎此项定位,证券法及监管规则亦应完善源头遏制并精准追责。
2025年06期 v.43;No.254 117-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