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稿

  • 公平分配导向下个人所得税的法理省思与制度优化

    刘剑文;

    现代税法内蕴规范理财行为的政治功能、促进公平分配的社会功能和保障经济发展的经济功能。其中,促进公平分配的社会功能居于中心地位,个人所得税在此发挥重要作用。个人所得税有财政性、调节性与效率性三元目标,蕴含负担和再分配的二重公平追求。税收客体、税率和税收减免三方面税制要素与个人所得税公平分配的实现密切相关。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量能课税原则是实现负担分配公平的基本遵循,塑造原则是实现再分配公平的基本要求,税收效率原则是制约不当分配的基本限度。以此为指导,在税收客体层面,应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将经营所得和偶然所得纳入其中;在税率层面,应减并综合所得的税率级距、降低边际税率;在税收减免层面,应完善基本费用扣除规则,增设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清理税收优惠政策。

    2025年04期 v.43;No.252 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6K]
  • 我国《公证法》修改的基本思路与具体路径

    廖永安;

    公证制度的预防纠纷功能日渐式微是我国纠纷治理体系的一大缺憾。现有纠纷治理体系已无法有效应对我国国情之变化,此时启动《公证法》的修改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诚信社会与和谐社会、构建中国自主话语体系具有现实而紧迫的意义。在修法过程中,需要确立坚持公证实质预防纠纷、保障公证服务可及性、强化公证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大基本遵循。在这三大基本遵循的指引下,通过对公证权属性、公证业务与程序、公证职能定位、公证法律效力、公证机构组织形式、法定公证存废、公证法律责任等七大重点问题进行回应,从而形成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证法》,助推我国预防型法治体系的构建。

    2025年04期 v.43;No.252 13-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0K]

专论与争鸣

  • 论行政行为效力构成的模式与选择

    赵宏;

    我国学理在较早承继了以日本法为代表,由公定力所主导的行政行为效力构成的一体性认知后,几乎再未有实质变动。这种认知方式是将行政行为在效力发生后产生的系列拘束作用统一理解为公定力,再在公定力之下分解出不可争力、不可变更力、(自力)执行力等。但伴随公定力概念中的行政优越性被剔除,公定力在日本法上已不再是实体之力,而仅是程序之力,其内容也仅余撤销诉讼的排他性管辖。除概念日渐稀薄外,一体性构成因将行政行为生效后所有的法效果都聚拢在公定力下认识,也难以清晰呈现行政行为效力构成的不同方面。相较日本法,德国法中并不存在可与公定力对应的统合性概念,不仅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拘束性效果被明确区分,行政行为作为高权行为所产生的拘束性作用从一开始也被分解为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这些效力内容又都被追溯至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所欲维护的也都是规范内容的持续有效和原则上的不可废除与不可偏离。但这种分解性构成新近也开始发生松动,因为存续力概念的拓展,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开始被理解为广义存续力的效果延伸。上述两种模式的发展对照反映出这一问题的复杂多变,亦为重新检讨我国的行政行为效力构成提供参考。

    2025年04期 v.43;No.252 28-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8K]
  •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制度形塑和实践发展

    张昊天;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重要内容,具有正当的法理依据、明确的顶层设计、丰富的实践基础,历经“中央部署—地方探索—依法规范”,制度已趋成熟。行政诉讼监督、行刑反向衔接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提供了履职前提和法治化拼图,有助其发挥补强行政诉讼功能、调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等作用。应坚持依法监督、有限监督,在遵循“四要件”监督标准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情形,严格监督条件,规范有序开展。

    2025年04期 v.43;No.252 45-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6K]
  • 行政复议调解的法理基础及其限度

    李德旺;

    对于行政复议能否适用调解的问题,我国法律制度以及相关学说前后都发生了截然相反的态度转变,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真正厘清行政复议调解的法理基础。“行政权不可处分”原理并不构成行政复议适用调解的根本障碍,但它仍旧是行政复议调解所应遵循的必要界限。公众参与、行政裁量、利益衡量等学说均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偏误,难以为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提供正当基础。行政复议适用调解的法理基础在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理论,它以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为核心、以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程序交涉为支撑、以行政复议机关的组织与审查为保障,构筑了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框架。在行政复议法的制度框架内,行政复议调解应当以争议行政行为为核心展开,但这并不排斥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其他方式协助解决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不得突破实质确定力原则来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作二次处理,即使在例外情形下也应当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则。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还应当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不能违反平等对待原则,不能为了短期平息个案争议人为地造成规则的失衡。

    2025年04期 v.43;No.252 57-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9K]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新解——从主、客二分视角转向系统运作视角

    蓝学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旨在保护国家税收法益,但国家税收法益不应被拆解为国家占有的税款,而应当被整体视为参与国家涉税系统运作的一个要素。税既有作为财政收入的行政属性也有作为交易成本的经济属性,既受“多多益善”的行政逻辑支配也受“越少越好”的经济逻辑支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诸多司法争议都源于双重逻辑的内在张力。刑法保护税收法益不单是为了保护税款安全,更是为了确保涉税系统正常运作。在票控技术落后、交易结构相对简单的历史背景下,将本罪理解为行为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票控技术升级、交易结构不断复杂化,将本罪理解为实害犯更有利于兼顾行政逻辑和经济逻辑,确保涉税系统正常运作。

    2025年04期 v.43;No.252 71-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8K]
  • 法益论视角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差异化解释

    薛文超;

    将受贿罪的解释规则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忽视了不同身份犯的实质性差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不包括身份的廉洁性,对职务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的解释不应采取受贿罪解释中的扩张性立场。本罪之成立应以实施了背信行为作为要素。背信存在于因委托而形成的“信赖结构”,并以此限定本罪的主体范围。背信行为的危害对象包括财产,也包括重要的管理性利益,包括对外部竞争利益的损害,还包括对内部委托关系中的利益损害。妨害竞争性利益的个别优待,放任企业内部违法、违规作业等都属于因商业贿赂而生的背信行为。但不应宽泛认定背信行为,避免单位内部规则的过度“法律化”。基于商业贿赂而实施的背信行为不以实害为要。作为受贿罪扩张性范畴的斡旋型受贿、事后受贿、缺少明确请托事项的受贿、虚假承诺型受贿、基于人事管理或业务制约等而给予馈赠等情形,则不应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当然处罚范围。

    2025年04期 v.43;No.252 83-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4K]
  • 个人信息分类处理规则的解释适用——基于损害风险的视角

    夏庆锋;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信息是否具有敏感性区分为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各项权益进行分类保护。但是,由于非敏感的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具有紧密关系,且伴随算法推测技术的不断发展,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边界范围愈发模糊。不当处理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害后果也体现出同等水平,例如不当处理元信息、家庭/工作单位地址、性格类型、照片信息等一般个人信息造成的严重损害,以及一般个人信息能够作为敏感个人信息的“代理信息”共同造成损害等。因此应当以损害风险为依据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适用,尊重个人知情同意、顾及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与结合损害风险的动态性特征,从而发挥法律制度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个人信息利用两方面的平衡功能。

    2025年04期 v.43;No.252 96-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3K]
  •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释论

    梅维佳;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要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破解三重现实挑战:一是如何协调传统以户行权与集体成员个人主体制度的关系,二是如何在坚守公有制基础的前提下充分激活集体财产的活力,三是如何平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与非集体成员等多方主体的利益。集体收益分配应当摈弃“量化到户”的实践模式,真正确立个人的主体地位,并形成集体成员和“长期在集体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非集体成员双层分配对象结构。集体收益分配的本质是对集体财产收益权份额,而非集体财产本身的分配。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应将所有集体财产的收益权纳入分配范围。现阶段集体收益分配依据不应一刀切,集体股仍有适用之必要,再逐渐过渡到公积公益金形式。成员股采“人口为主,农龄为辅”的配置模式,并以单列补贴的方式动态实现“扶弱奖能”。

    2025年04期 v.43;No.252 108-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4K]
  • 夫妻股权分割:从比例到价值的转向

    赵玉;

    夫妻股权分割应从比例分割转向价值分割,按照“价值补偿—债务分割—身份取得”三阶段展开。夫妻股权财产价值以实现家庭财富分配公正为目标,登记股东向配偶承担股权价值补偿责任,以股东剩余财产权益(净资产)为基数,在夫妻共有财产整体分割中完成股权价值补偿;婚姻存续期间股权增值,摒弃“协力二分法”,确认为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引发的债务分割,以经营风险分配正义为目标,区分共同出资人责任、登记股东责任以及个人职业责任。股东身份变动、持股比例调整,独立于夫妻股权财产价值分割,回归公司组织法逻辑,以受限、不受限股权(股份)为区分标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规范,遵循法定程序与公司章程完成。

    2025年04期 v.43;No.252 122-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7K]

热点透视

  • 个人数字权利实现的立体均衡逻辑

    徐明;

    均衡是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可行性的个人数字权利实现态势。个人数字权利的实现设定在三个内外纵横的立体均衡层面上:一是横向层面上个人数字权利相互之间的均衡,二是纵向层面上个人数字权利和数字义务之间的均衡,三是纵向层面上个人数字权利和数字权力之间的均衡。这三个纵横层面构成立体均衡的个人数字权利实现系统,根据系统论方法和数字权利动态发展机理,三个纵横层面的个人数字权利均衡包括整体性均衡、有序性均衡、结构优化性均衡和动态均衡,分别从“权利共处”出发确定各种个人数字权利在“量”上的合理分配比例、从“权利本位”出发确定个人数字权利和数字义务在“量”上的合理分配比例、从“权利保障”出发确定个人数字权利和数字权力在“量”上的合理分配比例,最终达到个人数字权利的主体维度均衡、内容维度均衡、空间维度均衡和时间维度均衡,在均衡中实现数字权利。

    2025年04期 v.43;No.252 134-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4K]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认定方法研究

    张宪;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对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的自主决策性及生成过程的黑箱性使得著作权法“创作-作者-作品”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生了断层,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认定中,确认作者身份成为了核心争议。拨开技术迷雾,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身份”问题无需突破著作权法理论框架,应以“智力贡献论”为理论基础确立合理的认定方法。该认定方法的适用价值体现于,在关注内容生成过程中人类行为活动的创造性时,充分考虑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殊性,厘清创作者行为与作品呈现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基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实用艺术品同处于著作权保护范围边缘的客体共性,实用艺术品可版权性认定中的“分离原则”及“概念性分离测试”能够为确立认定方法提供启示。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视为若干创作决策叠加作用产生的结果,确认“作者身份”的关键在于将其中的人类创作决策分离出来,重新整合为一个独立于人工智能决策的虚拟创作计划,判断人类创作决策所指向的具体的创造性表达是否为最终呈现内容中的实质性部分。

    2025年04期 v.43;No.252 146-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5K]
  • 服务预付式消费者无理由退款权的体系化证成与制度建构

    王红霞;

    预付式消费引发的问题与潜藏的风险还在持续强化和扩散。特别是在服务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难以预见服务效果和交易风险,亦无法在交易决策中维持“场景理性”。注定严重市场失灵的服务预付式消费市场要求必须放弃“买者自慎”的形式正义思维,对消费者予以矫正性保护。赋予服务预付式消费者无理由退款权符合预付式消费合同的预约性质,契合服务交易的自身特点,是对“风险显失公平”合同的适度纠偏。预付式消费优惠的对价实为风险而非“忠诚”,且优惠定价应推定为已覆盖经营成本,因此退款的计算应秉持“有利于消费者”原则。无理由退款权仅适用于服务预付式消费领域,作为消费者主要权利不得以格式条款形式予以排除,亦不宜设定类似远程购物无理由退货权的除斥期间。对“存量”服务预付式消费应设定新规实施过渡期。无理由退款权有助于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恢复市场良性竞争,相较于其他举措而言对经营者的限制最小、对公共实施的依赖最低,亦不会引发牵连性负面影响,是当下应对服务预付式消费乱象的理想治理工具。

    2025年04期 v.43;No.252 161-1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5K]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法律构造

    韩英夫;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是针对国家所有权权属利益的财产法保护,指向可设立使用权的经营性自然资源资产,而非对基线意义上的普惠性生态利益给予底线保护。实践中,期冀借道“行政权驱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救济”,抑或类推“传统财产损害赔偿私益救济”,均存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的规范错位。此种错位根源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私法效力残缺,或被遮蔽于行政权的保护性管理内容,或遁入奉行意思自治原则的可处分私权进行非适应保护。国家作为所有权人索赔时的特殊性表现为,主体规则需关照“及时充分索赔”之约束目标,并依据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而呈现多层主体间“分层授权”的权义复合构造;客体规则需因应自然资源资产的空间关联性和生态性使用方式,革新以有体经济物为中心的财产损害客体理论。为此,应从宪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中析出具有财产权效力的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释明“生态化财产权”的物权属性。依据公益与财产的法益区分保护论,对自然资源承载的“生态公共利益”与“生态权属利益”采取公私有别、赔付标准差异设定的二元救济模式,依托《民法典》和编纂中的《生态环境法典》之立法分工,合理界分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范性质与入法路径。

    2025年04期 v.43;No.252 172-1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3K]

法史园地

  • 庄儒之间属天的链接——以庄子对仁义的批驳为视角

    邵方;

    庄子对仁义的批驳是学人服膺于司马迁“庄子诋訾孔子”之说的核心缘由。庄子所言之仁义,是一种兼具规范功能与评价功能的统一道德准则。在庄子看来,仁义之治业已显露出诸多弊症,因而不再适用于庄子所处的时代。庄子肯定仁义是古之至人基于对天道的体悟而制定的规范,但这些规范随着时移势易,反倒会成为欺世之德。因此,庄子提出以洞悉天道的至人建政,以在宥之法取代被滥用的仁义之治,达成治法与天道相统一的“内圣外王”局面。

    2025年04期 v.43;No.252 187-1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9K]

  • 启事

    本刊编辑部;

    <正>一、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需要,扩大作者学术交流渠道,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和“中国期刊网”。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该数据库,请在来稿时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二、鉴于本刊已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确定为该中心的重要课题《中国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统计与分析研究》数据库统计系统的核心刊物之一,为了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与准确,

    2025年04期 v.43;No.252 1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3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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